粗心护路引纠纷 人民调解化怨仇
日期:2012-0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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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杨宁静 葛桂荣)去年末,家住西乡县杨河镇高家池村村民朱某某砍树养路时,坠落的树枝致使骑两轮摩托车由此经过的黎某受伤,经住院治疗,黎某花费医疗费共计2612元。双方就医疗费和车损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申请杨河司法所调解。朱某某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况且对方车速快,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黎某认为由于朱某某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双方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规定,本所认为朱某签订的《承包高家池村级道路养护合同》属承揽合同,护路虽具有公益性质但其与任何单位无劳动关系,在养路时也未尽到安全施工应尽的义务,对事故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黎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入法入理入情地教育,双方均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在司法所主持调解下,朱某某愿一次性赔偿黎某某医疗费2300元,黎某自行承担误工费、车辆维修费1122元。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