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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财物丢失讹诈酒店未果是否构成犯罪?
日期:2012-03-03 00:00  作者: 

本网讯(张百忍 胡磊)案情:2011年8月15日8时许,孟某到华阴市华岳大道君悦假日酒店自己登记的513房间内。见服务员未经其允许进入房间打扫卫生,孟某很生气,加之以前在此住宿的时候酒店工作人员老刁难其,且服务也不好,于是想借机把酒店讹诈(敲诈)一下。孟某便谎称自己放在房间内的15000元现金和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丢失,要求该酒店总经理杨某赔偿,杨某让孟某报警,孟某不报,杨某就拨打110报警。在杨某报警后,孟某不停地催杨某赶快处理,并打电话叫来三、四个人,但直到公安机关派警来酒店,孟某等人没有实施任何暴力威胁行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孟某没有在房间内存放15000元现金及笔记本电脑。

分歧意见:关于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讹诈酒店财物,因酒店总经理杨某报警而没有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讹诈酒店财物赔偿未果,其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但通常情况下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财物丢失,讹诈酒店财物赔偿未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未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孟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但通常情况下不作为犯罪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孟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虽然都有“诈”字,但二者的客观方面和客体并不一样。在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客体方面,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两罪名之间的区别很明显,一般情况下很容易区分,但在具有欺诈因素的情况下,则容易混淆,导致案件定性不准。在本案中,孟某为讹诈酒店谎称自己放在房间内的15000元现金和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丢失,而讹诈的通常含义是指敲诈他人财物,因此,从其主观意图来孟某看是想敲诈酒店的财物,为此还打电话叫来三、四个同伙帮助其达到敲诈财物的目的;但是从客观行为来看,孟某因酒店总经理杨某及时报警而没有实施后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只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孟某的行为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部分特征又符合诈骗罪的部分特征。判断行为属于何罪应遵守主客观一致原则,既不能仅以主观意图定罪,也不能以客观行为定罪,而是要综合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在主客观一致的情况下判断行为性质。就本案来说,孟某的主观意图是想敲诈酒店,且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陷酒店于不利境地,并叫来同伙意图施以威胁或要挟行为,从主客观一致的情况来说孟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从犯罪阶段来说,孟某的行为还没有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而处于预备阶段。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着手实行犯罪意味着已经完成了犯罪预备行为,从而进入到犯罪的实行阶段。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据此,敲诈勒索罪的着手点应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时,从本案来看,孟某还没有对他人实行威胁,其谎称丢失财物和召来同伙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中的实行行为,只是其敲诈勒索酒店的预备行为。因此,孟某还没有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还处于预备阶段。

第三,敲诈勒索罪的预备犯在通常情况下不作为犯罪处理。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确立了预备犯可罚的一般原则。虽然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处罚,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都具有处罚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轻微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具有处罚的可能性,只有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才具有处罚的可能性,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对少量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处罚。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一般情况下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设置来看,敲诈勒索罪不属于严重犯罪,因此,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一般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具体到本案来说,孟某谎称财物丢失讹诈酒店未果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不具有处罚的可能性,因此,对其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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