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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犯罪 数罪并罚被判三年
日期:2012-03-12 00:00  作者: 

本网讯(王博)富平县一男子岳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近日,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该县法院依法撤销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
岳某于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岳某本应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是岳某又在缓刑期间,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先后多次伙同他人经过事先预谋,采用顺手牵羊,挖洞,撬门、翻墙等手段,在富平县淡村镇、底店乡,等地盗窃作案九次,盗窃奶山羊34只,价值近万元。案发后,岳某在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经过依法开庭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并认定岳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判处,遂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再次告诉大家,犯罪不可怕,只要你有悔改之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从新做人;如变本加厉,继续实施犯罪,必将受到法律更加严格的制裁。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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