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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争执 大打出手真不该
日期:2012-03-19 00:00  作者: 

本网讯(王博)富平县一青年由于琐事和他人发生争执,结果发生打架,导致对方受伤。近日,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5月6日下午13时许,卢某在富平县县城塔坡东边巷道与被害人朱某因言语不和发生撕打,后二人离开,卢便纠集许某及张某到集新村四组朱某家找朱论理,二人又因言语不和在朱某家门口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卢某用刀将朱某左腹部戳伤。经法医鉴定:朱某因左上腹部锐器伤,导致外伤性脾破裂、胃贯通伤、胰腺锐器伤、失血性休克等,属重伤。

案发后卢某逃离现场,被害人家长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立案,在其家将其抓获,到案后卢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卢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能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再次告诉大家,当遇到事情时,一定要冷静,不能冲动,冲动是“魔鬼”,冲动是吃不完的后悔药,冲动带来的后果是沉重的。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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