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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发生关系 陷囹圄方才悔悟
日期:2012-03-28 00:00  作者: 

本网讯(王金宝)明知对方为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滕某提起了公诉。

犯罪嫌疑人滕某系云南省昭通市延津县柿子乡人,其于2011年3月初到陕西省澄城县一煤矿打工。同年7月初在矿上一商店里偶遇被害人穆某,随之两人便来往,也曾发生过性关系。时至2011年9月上旬,犯罪嫌疑人藤某回云南老家,即在本县某初级中学正在上学的穆某哄骗与其一同回云南。期间被害人穆某多次明确地告诉犯罪嫌疑人藤某,她生于1998年3月,属虎,不满十四周岁。之后藤某仍与穆发生性关系。穆某被骗走之后,其班主任电话告知穆某父亲,其女儿几天不曾到校。穆的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无奈只好报警。警方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藤某的所在地,随即赶赴云南昭通将被害人穆某解救,同时将犯罪嫌疑人藤某抓获。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后,经审讯,藤某供述其哄骗穆某,并在明知穆的确切年龄后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藤某辩称,发生性关系是穆某本人同意的,他并未强迫。当检察人员将《刑法》有关规定让其读后,藤某哑口无言,当场认罪,后悔地说:“都怪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犯法,苦果只能自吞。”这正是明知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身陷囹圄,等待藤某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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