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亡命天涯 十余年后投案受审
日期:2012-04-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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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董斌 崔馨月)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某(化名)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2000年4月中旬,邹某伙同刘某(化名、已判刑)窜至定边县定边镇贸易中心楼下,用剪刀将被害人红色125型摩托车点火线圈剪断,二人推着摩托车离开时被失主当场发现,摩托车被追回并退还。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10元。
另查明,邹某于2011年9月下旬,自动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盗窃之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邹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与同案犯在实施犯罪时被失主当场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且赃物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