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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之前多垫付的赔偿款能要回吗?
日期:2012-04-26 00:00  作者: 

  法院判决之前多垫付的赔偿款能要回吗?
    府谷法院 王慧朋

【案情】
2012年4月24日9时40分许,张永(化名)驾驶陕K42808小型货车由孤山镇向府谷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县城附近时超车,因采取措施不当,将正在路面施工的梁正(化名)撞伤,经交警大队现场勘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险。
这次事故造成原告梁正的经济损失73779.36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张某先给付了梁某20181.82,保险公司向梁某赔付了60947.54元,梁某总共得到赔偿为81129.36元,已经超过了实际损失,多得了7350元。
【分岐】
梁某多得到的7350元,应否向赔付人张某返还?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多垫付的7350元应由张某自己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要求被拒绝的,黎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只应赔偿梁某总损失中未给予的53597.54元,张某承担已经给付的20181.82元,梁某不存在多得,张某也不能在向保险公司索要还应付的735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赔偿梁某60947.54元,多得的7350元由梁某返还给张某。
【评析】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文中张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将在道路施工的原告梁某撞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张某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故保险公司在12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从本案来看,首先被告张某在没有见到判决书之前不可能知道多垫付了款,就是庭审的法官没有进行精确计算及认定之前,也不可能知道是多垫付了款;其次张某将车投保到保险公司就是为了将损失减到最少,所以在赔偿梁某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多垫付的赔偿应返还张某以便使其损失减少;再次按价值取向原则按第三种意见处理也较为妥当,可相对程度上实现案结事了。
四、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是企业,应有风险,强制保险,对梁正来说是有保障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以理解为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才按责任赔偿,由此也可以看出原告梁某只能得到实际损失的赔偿,多垫付的赔偿款应返还被告张某。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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