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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到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放火罪
日期:2012-04-26 00:00  作者: 

此案到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放火罪

                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马玲

[基本案情]王某与其兄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故心生怨愤。 2011年8月22日18时许,王某购买5升汽油,准备放火烧其兄房屋。当天20时许王某窜至其兄家,将房门踹开后进入室内,将汽油泼洒在客厅、卧室内。后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导致室内的电视机、沙发、洗衣机、衣物、桌子等多件物件被烧毁。经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价值为13875元人民币,事发后王某即被抓获。

分歧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毫无疑义。但对被告人这种放火泄愤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却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为泄愤而放火,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定性为放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实施放火行为的目标特定、地点特定,其危害后果也只是将其兄家中财物毁损,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将公私财物毁灭或损坏,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放火、爆炸等方法均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属于以放火这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重大财产等的安全,客观方面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往往伴有毁坏财物、甚至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区分故意毁坏财物与放火罪的关键,在于放火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还是仅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性质。也就是说,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

一、燃烧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区分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仅指向特定的对象即其兄的财物,并且从放火地点看,王某在室内放火,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结果没有造成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死伤或者公私财物的广泛破坏,因此王某的行为并不危及或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二、判断一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可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本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兄长居住的村内虽有住户相邻,但其住宅附近均为巷道,王某又是从室内放火,其对损害结果进行了有意识的控制。同时我们不可忽略本案中被告人的动机,王某是与其兄发生矛盾产生放火的动机,其主观上没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故意。因此,构成放火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被告人王某虽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指向及危害后果来看,其行为不应定性为放火罪,而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体现在:1、主观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因对被害人不满而把被害人的财物烧毁以泄愤,而不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2、客观上,被告人放火的对象是针对特定的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或生命安全。3、损害结果上,被告人实施放火的结果,只是危害了被害人的财物,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或生命安全。4、实施对象上,被告人王某兄长家的房屋为砖混结构,并且房屋前后都是村巷道,其对左右两邻从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危害。被告人王某虽然是采取放火的犯罪手段,但其目的针对的是其兄长家的财物,而非其它。结果也是造成其兄长家财物的损失,而无其他损失。这完全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笔者认为本案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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