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董斌 李扬)2010年12月23日原告小娜(化名)、小强(化名、已故)经中介人王某(化名)说合与被告小军(化名)、小美(化名)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位于定边县兴源南区一套单元楼房以526800元出售给被告,合同签订当日二被告支付原告房款176800元,下剩350000元,约定在2010年农历12月30日支付房款200000元,2011年农历3月30日支付150000元。
2010年12月下旬,原告小娜丈夫小强因车祸身亡,小娜按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交房款时间向被告索要房款,被告无理拒绝。后二被告小军、小美于2011年4月28日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批购房款176800元及装修费等1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费。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此后,原告小娜再多次向被告小军、小美夫妇索要剩余房款350000元,被告无理拒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小娜诉被告小军、小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得知上述情况后,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实事求是,力争良好的法律效果,彻底化解矛盾,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最终,双方当事人于4月24日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小军、小美给付原告小娜购房款350000元,并当庭兑现;由被告小军、小美酌情付原告小娜损失费5000元,并当庭兑现。
【法官寄语】:重事实、讲原则,万事皆难、万事皆宜。经得起经济浪潮的洗涤,耐得住利益的诱惑,最大限度的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