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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日期:2012-04-28 00:00  作者: 

此案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侯习端 李雅丽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白某,男, 2001年4月至今任某县粮食局军供站主任。
犯罪嫌疑人王艳,女, 2003年8月至今任某县粮食局军供站会计。
2008年2月至2009年年底,犯罪嫌疑人白某以打白条的形式分七次从犯罪嫌疑人王某处借走公款39万元,其中以个人私用为由借走5万元,2009年下半年,为应付上级检查,在库房没有实物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李某虚开假发票8张,总金额395400元,并作了一套假账,将所借公款予以冲减。但白某所打借条一直保存在王某处没有抽回。且保管帐也未有变化。
二、分歧意见 
对于犯罪嫌疑人白某、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白某、王某的行为应定挪用公款罪。理由是被告人白某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打白条的形式从被告人王某处借款3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以及给家人看病,其主观上准备以后归还,虽然在2009年下半年,虚开发票8张,总金额39万元,并作了一套假账,但其是为应付上级检查,并不是为了占有公款,且白某在事后也没有将借条抽走,且在军供站的实物帐上没有入库单,实物帐没有做平,被告人白某不可能将39万元彻底占有。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白某是将公款私用的情况下,依然将公款5万元借给白某,其主观上已有了挪用公款的故意,因此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白某、王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理由是白某以打借条的形式从王某处借款39万元,其最初在主观赏准备以后桂怀,后为掩盖借款事实,将所借公款用虚开的发票冲减,并将该帐簿一直沿用至今,其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该款项至今未还。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白某已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协助白某占有国有财物,属贪污罪从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白某的行为应定挪用公款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白某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打白条的形式从被告人王某处借款3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购买基金、赌博、以及给家人看病,直至案发也没有归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白某属上下级关系,被告人王某在白某借款后多次催要,王某是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下为完成站长白某交办的任务,且案件中也没有证据证实白某与王某有挪用的共谋、王某主观上没有挪用的故意,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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