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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毁坏财物还是寻衅滋事
日期:2012-05-02 00:00  作者: 

是故意毁坏财物还是寻衅滋事


  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李雅丽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解某、雷某酒后到华县赤水镇“东街旅社”要求住宿,后和老板范某发生口角,范掐了解某的脖子。解某欲进行报复,后和雷某从瓜底村杨某家拿来两把砍刀,放在旅社南一网吧的门后,后又发现李某、王某在夜市喝酒,便找到二人,让二人帮其找范论理,二人表示同意,因与二人在一起吃饭的还有张某等人于是也一同前往,六人先到网吧拿出砍刀,后来到东街旅社找范某闹事。范某被妻子及小姨子关在旅社大门内,解某等人与范隔着门对骂,后解某手持砍刀将长虹空调外机外壳砍烂,解某、李某等人还将旅社入户门毁坏,将一个铝合金窗玻璃砸坏。经鉴定毁坏物品价值2580元。
分歧意见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对被告人解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解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解某等人在公共场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而且具有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的流氓动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解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解某等人在范掐了解某的脖子,欲找范某报复时实施该行为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构成寻衅滋事罪。
由于寻衅滋事罪中包含着“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方式,因此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毁损公私财物的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定性,不无疑问。
    笔者认为两罪最关键的区别首先从侵害法益即犯罪客体上来区分。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两罪区分的关键是两罪各自侵害的法益,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
在实践中,两罪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分:
    1、主观方面的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不是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的目的,而通常是蔑视法律、道德、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
    2、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往往事出无因。并且这里的“因”应该是客观实际存在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3、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
本案中被告人解某与被害人与以前并不认识,并无恩怨,被告人解某以被害人掐了自己的脖子为借口,借题发挥,挑起事端,在被害人的旅社门口,起哄闹事,任意毁坏被害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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