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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借条与借据的异同
日期:2012-05-05 00:00  作者: 

府谷法院 王慧朋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人们经常将借条与借据混淆,借款方或欠款方经常向对方出具欠条或者借条,而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出具借条,何种情况下出具欠条以及二者在现实生活中应如何应用,在适用诉讼时效上是否相同,在此作一简要分析。

一、在适用上的区别与联系

(1)、相同之处:是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都表明一方向另一方履行金钱债务。

(2)、不同之处:借条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凭证,证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事实。而欠条则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乙方未支付款项而向甲方出具的证明,也就是应付款项的凭证,表明自欠条出具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向别人借钱应出具借条,接受别人的商品或服务未付款应出具欠条,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和欠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某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

对于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人再次主张权利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出具借条20年之内不主张权利,则就丧失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不再算起。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自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供方同意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是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限是20年,但对于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为2年。另外,法律对已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都是一样的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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