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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句话伤他人 投案自首获轻判
日期:2012-05-11 00:00  作者: 

本网讯(王博)同班同学刘某和杨某在课间闲聊,因为杨某说了:“你们走读生好欺负”的话,刘某系走读生,所以心里不高兴,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导致打架。近日,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4月17日下午课间休息,刘某和杨某闲聊过程中说了一句“你们走读生好欺负”的话,刘因自己是走读生,听后心里不舒服,就用书本在杨某的脸部打了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厮打,并用教室后面的半截砖在杨某的头部砸了四五下,致使杨某头部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损伤,引起颅内硬膜外较大血肿(70ml)形成,属重伤。

经该县法院开庭审理,证实案发后,刘某外逃期间,富平县公安局动员其投案自首,刘某在回家自首途中被安康铁路民警在火车上抓获,移交富平县公安局,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有自首情节;刘某已经和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并且刘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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