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警视听 >> 详细内容
用“眼花”案警示法官
日期:2012-05-14 00:00  作者: 

本网讯(路世荣)今年4月,河南陕县一法官在审判一起致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发落。“眼花”案中,主审法官水涛将“可能赔偿”曲解为“积极赔偿”,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这一系列错误出现后,引来舆论一片哗然。

就“眼花”案而言,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处理这样的案件一般都要组成合议庭,遗憾的是合议庭成员,主管院长及参与该案讨论的审委会委员也可能都“集体眼花”了?由此可见,该案的合议庭也是合而不议,议而乱决;主管领导审而不查,查而不实;审委会讨论案件图个形式、走走过场;审判管理也犹如“花架子”,形同虚设。难道真是主审法官“眼花了”?这里借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一句话:“陕县那个‘眼花’法官不是眼花了,那是心黑了”。

透过“眼花”案,使我联想到前些年广东曝出的因将判决书上“贿赂”二字念成“有各”,被人们一度笑谈的“有各”法官;想起了曾官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有松,因贪色、贪欲而被人们戏称的“性贪”法官;想起了前山西绛县法院副院长姚小红“我的话就是法”,其因法盲、文盲加流氓,被人们冠之为“三盲”院长。究其原因,就是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面对金钱、官位、名利、美女的诱惑,滋生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金钱,不讲原则”腐朽思想,放弃了对世界观的主动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严格要求。

虽然“眼花”案进行了重审,“眼花”法官及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或纪律处分,但留给我们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我们每一名法官要努力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结合当前最高法院正在开展的“两评查”活动,不断加强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确保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切实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才能彻底经受住各种考验,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