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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逸恶劳不上进,疯狂盗窃终获刑
日期:2012-05-16 00:00  作者: 

本网讯(府谷法院 王娜 王慧朋)好逸恶劳不进取,偷盗成习不悔改,法不容情再获刑,2012年5月15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郭某盗窃一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郭某,系陕西省府谷县人,其在2008年10月因盗窃被榆林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10年7月11日劳教期满释放。释放后的郭某不知悔改,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窜至府谷县煤检站附近刘宽河开的“铁锅一绝焖面”饭店,将饭店后窗户玻璃打碎,进入饭店内盗窃人民币400元,2011年4月6日,被告人郭强窜至府谷县王家墩乡郭家庄则村郭虎万家,翻窗入室,盗窃人民币100元,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窜至府谷县新区芙蓉园酒店,盗窃前台抽屉内的人民币2500元,2011年6月20日晚,被告人郭某窜至神木县店塔镇杨伙盘村王某开的“烙饼拌汤村”饭店,用铁棍将门撬开,盗窃饭店收银台内的人民币16000元,之后又在9月份、10月份、11月份采用类似手段疯狂盗窃6起,盗窃总额共计86429元,破案后,除部分财务返还被害人外,其余全部被被告郭某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只有少量赃物被追回,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在归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总价值为66721元的盗窃罪行10起,属有坦白情节,且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留下了悔恨的眼泪,但法不容情,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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