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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嫌累贩毒,得不偿失获刑
日期:2012-05-17 00:00  作者: 

本网讯(王娜 王慧朋)打工嫌累,铤而走险贩毒,损人害己受到法严惩,2012年5月16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龚某贩卖毒品一案,依法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07克属违禁品依法没收
被告人龚某,系甘肃省环县人,2010年11月份开始在府谷县城打工,2011年9月24日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龚某在府谷县大昌汗乡郭家湾加油站附近共向续小瑞出售毒品海洛因4次共计8小包(每小包约0.03克),非法获利410元。2011年9月2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龚某在府谷县大昌汗乡郭家湾岔路口又向续小瑞出售毒品海洛因时,被神木县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5小包(共重0.1克)。破案后,向被告人龚某扣押的0.14克毒品,除其中的0.03克被侦查机关送检外,其余0.07克被公安机关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龚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随案扣押的违禁品应依法没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认罪伏法,并当庭告诫人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要重蹈自己的覆辙。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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