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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定性
日期:2012-06-05 00:00  作者: 

案例分析

此案如何定性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蒲振龙  刘小敏  范宰正  

 
案情:2011年4月6日,负责对全县各黄金生产企业金精物料进行巡查的潼关县黄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田某(潼关县黄金局稽查科副科长,巡查分队小队长)、郗某(潼关县中金冶炼公司派往县黄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冯某(潼关县中金冶炼公司派往县黄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位于310国道潼关县境内尖角路口守候检查过往拉运金精物料货车时,田某发现一辆疑似拉运金精物料的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从其眼前经过,遂指示郗某、冯某立即对该车进行追赶拦截。郗、冯二人遂驾驶本单位无任何标志的面包车对该大车进行追赶拦截(郗某为驾驶员)。在该二人追赶拦截大车过程中发生车祸,导致一名在310国道上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华某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郗某、冯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有郗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田某、郗某、冯某三人均系潼关县金精物料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三人是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而稽查大队不是国家机关,所以三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人的身份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主体要件;郗某作为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违反超车规定对大车进行追撵、拦截,导致车祸的发生,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郗某、冯某三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此三人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以及立案标准,三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上来说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特征,而从犯罪客体特征上来说,此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正当性原则,同时他们的行为致使公民的生命权收到了侵犯;从犯罪客观特征上来看,田某等三人超越职权,违法上路对拉货大车进行追赶拦截,导致车祸的发生,造成一名公民的死亡的严重后果,也就达到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评析:这两种分歧意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犯罪主体要件和想象竞合犯形成的,通过几方面的比较分析后,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犯罪主体问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名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并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中,田某、郗某、和冯某三人均系潼关县黄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负责对全县各黄金生产企业金精物料进行巡查,其执法依据是《潼关县金精粉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潼关县矿业生产经营秩序整顿指挥部于2005年10月14日对县内各个矿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印发了的,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金精粉稽查大队的成立背景、人员构成以及工作职责;且潼关县矿业生产经营秩序整顿指挥部于1990年根据秦、豫两省黄金生产秩序整顿联合通告的要求,结合潼关黄金生产的实际,县委研究并经省地黄金领导小组同意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潼关县境内黄金生产整顿治理的组织实施;黄金生产的重大决策,协调有关事宜,制定有关政策,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各种法规的宣传贯彻。指挥部具有法律授权县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国家机关,且稽查大队由黄金局进行管理,所以稽查大队也应当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又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采纳了渎职罪中的“职能说”,摒弃了“身份说”。将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已经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综上所述,田某、郗某、冯某三人在犯罪主体方面,是符合滥用职权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要求的,应当被认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关于想象竞合犯的问题: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郗某作为开车的司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相关规定,是造成一名群众死亡的原因,所以郗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滥用职权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从以下理由来看,郗某的行为应当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

1.从身份分析,田某、郗某、冯某三人作为黄金稽查人员,在出事地点出现,是因为工作的需要,而不是一般的无组织社会人员。在造成事故的原因方面,这三人应该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郗某、冯某受命于田某去追撵大车,不是郗冯二人的个人行为。如果只对郗某一人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处罚,于法不公。

2. 从刑法对犯罪行为打击产生的社会效果分析,交通肇事罪在惩罚效果方面只对具体的肇事者处罚,而对于田某、冯某的过错是不予追究的,在这一方面就出现了刑罚惩处漏洞。

 3.从可能判处的刑罚分析,交通肇事罪在本案的情况下,有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在本案的情况下,也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对三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处罚,不管是从三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处罚范围的广度,都更能体现刑法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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