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检察院成功追诉两名代购毒品人员
日期:2012-06-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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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网讯(乾县检察院 景行刚)今年以来,乾县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近日又成功追诉了代购毒品的夫妇二人。
该院在审查起诉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时发现: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吸毒人员张某请托甘肃省平凉市南极新村的王某为其购买毒品。后王某与其妻段某经预谋,在乾县城关镇学习巷从李某某处为张某代购毒品0.5克,从中牟利60元和0.15克毒品。王某、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公安机关未将此二人移送审查起诉。该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王、段二人移送审查起诉。乾县检察院追诉后对王某、段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段某分别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