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逃逸致人亡 难为良知自首领刑罚
日期:2012-06-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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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网讯(定边县人民法院 刘福宝 董斌) 近日,定边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武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酒后驾驶一辆“依维柯”中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定边县人民医院门口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张某(化名)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武某驾车逃离现场,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武某于2011年7月28日自动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辆上路行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造成致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武某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武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