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车起冲突 伤人被判刑
日期:2017-04-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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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车起冲突 伤人被判刑
刘某某和杨某某因挪车一事起冲突,刘某某竟用洋镐把将杨某某打成轻伤,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14年7月24日23时许,杨某某和妻子等人开车回华山车站通信工区途中,发现刘某某的面包车挡在华山车站挡车杆处,导致其车辆进不去,遂找刘某某挪车,双方因挪车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刘某某从其面包车中拿出一根洋镐把,用洋镐把将杨某某腿部打伤。经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该案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判决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