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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新年伊始,检察长出庭公诉
日期:2017-04-03 20:50  作者: 
 

西安雁塔:新年伊始,检察长出庭公诉

 “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或威胁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这种程度,表明被害人交出财物并非是自身意思的结果,应认定为抢劫罪。”2月3日上班第一天,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继锋走进雁塔区法院审判庭,对一起抢劫案的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让张某某以要购买被害人董某某笔记本电脑为由,通过58同城平台上被害人留的电话将被害人骗至西安市雁塔区西安美术学院东门口天桥下。秦某某以被害人原来售其二手笔记本电脑有质量问题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购买款1000元的10倍补偿,被害人并不承认其所售笔记本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退款。秦某某遂伙同小明、超超将被害人带至四人驾驶的轿车内,采取语言威胁的形式,当场向被害人索取1300元现金,并逼迫被害人通过微信从朋友处借款3500元,继而转入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张某某微信账户内,秦某某等四人将车驾至石油学院门口放下被害人后逃离。

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本案定性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正当维权,即使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一方面,根据供述印证了2名被告人都使用过买来的电脑,而秦某某仅以电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尚未查明原因的瑕疵问题,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取得被害人财物,本质上并非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被告人没有采用公平自愿的民事手段进行协商解决,而是强行索取远超交易价格的钱款,同时也未返还问题电脑,进一步显示出被告人并非维权,而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同时本案中,被害人被多人强迫上车,并被夹在中间,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人身胁迫,即“拉到沣峪口活埋”。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完全不敢反抗,对于财产的交付完全没有自主的处分空间,已经达到了抢劫罪的程度,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规范、举止威严,指控犯罪扎实有力,法庭辩论有理有据,注重法治宣传和教育,取得了良好庭审效果。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秦某、张某结伙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赵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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