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检察职能,近年来合阳检察院积极探索民行部门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有效监督手段和途径,对民行申诉案件,从促进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正确定位、积极应对。近三年来,该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息诉案件中,未发生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而上访事件,他们的主要做法是区分不同申诉案件,在受理、审查、审结三个阶段采取不同方式开展息诉工作。
一、坚持分类受理,确保申诉案件处理到位
在受理阶段,该院根据不同的申诉表现形式,坚持分类受理,采取不同的对应措施。第一类是寻求公正型,即确知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一时得不到公正处理而申诉。针对此案件,该院分三种情况处理,若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的,尽量促成和解,减少诉累;诉讼标的小,又不愿和解的,一般利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对标的较大,案件复杂或法院不受理,或再审检察建议不采纳的,依法予以提请抗诉。第二类是对判决迷茫型,即不知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对于此类申诉案件,该院紧紧围绕判决内容,做到问题吃透,法条找准,说话到家,从事实、法律、证据方面为其讲清楚法院判案的理由和根据,使其服判息诉。第三类是无理取闹型,即法院裁判正确,申诉人自认为有理。对待这样的申诉人,该院首先化解其敌对情绪,与其心平气和地交流,用“情、理、法”去阐明法院裁判正确的“法理”所在,尽力做好息诉。第四类是寻求庇护型,这类申诉案件表现为掩盖案件事实真相,虚构申诉内容。对这类案件该院严格把关,慎重处理,做到不被假象所迷惑而盲目启动抗诉程序。
二、严把“三关”,确保审查案件释法详尽到位
在审查阶段,注重把握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申诉理由,帮助申诉人分析法院判决所确认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详细解释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并宣传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条件,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有明确的认识,促使其自觉接受裁判。遇到申诉人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不恼不怒,耐心释法;对缠诉的申诉人,不回避、不推诿,不厌其烦地说服和疏导,寓法于情理中,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三、实行公开告知,确保案件审结息诉到位
在审结阶段,对因不符合抗诉条件而作终止审查处理的案件,为增强息诉工作的说服力,该院实行公开告知方式,即通过公开告知方式邀请双方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由案件承办人对审查查明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及处理决定进行告知,同时让双方把各自的观点公开地摆一摆、亮一亮,也可让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来旁听,并发表各自的见解,使申诉人理解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顺利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