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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行,农村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农村党政“一把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现象也日渐突出。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与威信,也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有序发展。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建议。

一、基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立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638人,从立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当前,基层村干部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涉案人员以村主任、村支书为主,且以村支书居多。我院查办的农村贪贿职务犯罪案件中,村支书19人,占所办案件的50%,村主任13人,占所办案件的34%,会计5人,占所办案件的13%,其它1人,占3%

2、案件性质集中,犯罪嫌疑人多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在查办的26件案件中,贪污1930人,占73%,挪用公款67人,占23%,受贿11人,占4%

3、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农村“一把手”经手的事务多,经费项目虽多,但金额小,犯罪嫌疑人多采取多次作案、零打碎敲方式,所查办的2638人中,作案次数多的达10次,犯罪持续时间长的有6年之久。

4、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所查办的2638人中,从2008年的22人,逐年递增,到2010年已达到810人。

5、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所查办的案件中,涉案数额从万元以下的小案到近几年来的万元以上,甚至几十万元,逐年上升。在所办案件中,大案7件,占所办案件的27%。如原城关镇东街村支书张某挪用公款30万元案和原甘井镇仙宫村村支书伙同村主任贪污11.3万元案。

6、窝案、串案居多。在所办的案件中,村支书、村主任共同犯罪的59人,占所办案件的19%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权力过于集中。当前大多数的村干部身兼多职,书记(村长)、会计、出纳“一肩挑”,既管人、管钱、管物又管账、管印,权力高度集中,尤其是财务开支集权于一人时,往往为“一把手”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2、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没。有相当一部分村委会的内部管理混乱,虽然建立了规章制度,但检查、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制度形同虚没。有的村钱、账一人管,缺乏监督制约,有的村经费账很少公布,透明度差。致使一些管现人员利用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和监督机制上的薄弱环节,以收入不入账或少报收入、虚列支出,重报支出、重复记账、截留专款等手段中饱私囊,触犯刑律。

3、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当前对村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尚未形成完整的有效监督机制,内部监督薄弱。有的村议事机制不完善,村务公开不规范,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甚微。同时职能部门监督不到位,本级纪检监督不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事后监督效果不强,乡镇农经站对村级财务管理也非常有限。

三、基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首先,加大对村干部的教育力度。主要包括党的宗旨教育、权力观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要坚持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经常生宣传教育活动和法制纪律等知识的普及、不断创新教育手段,搭建教育平台,落实教育措施,提升教育效果,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引导村干部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村民,属于村民,权力应服务于村民。

其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制度。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可以将村长排除在决策圈之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长负责组织实施,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由村党支部收集整理村务(包括财务)活动情况,如实公开财务,定期向村民汇报;在村级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财务收支予以监督。

再次,完善基层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一是把好选举关。二是明确任职期限。三是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改变目前农村干部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现状,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四是规范村干部的报酬。

第四,加强对村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应受处罚。要抓好健全完善农村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经常性走访群众,了解村干部的工作业绩及廉政状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村一级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乡镇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农经站、财政所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村“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乡镇农经站、财政所对村级财务推行“村有乡(镇)管县监督”,使村级财务规范有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基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高敏革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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