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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检察院建立五项机制确保不捕案件有“着落”
日期:2017-06-19 10:35  作者: 
 

不捕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决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主要分三种情形:因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以及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近几年来,该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不批捕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赫尔及时、有效地打击惩罚犯罪,该院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了五项机制,确保不捕案件有“着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建立监督协调沟通机制。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不捕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将不捕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纳入通报内容,定期对不捕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在补充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并以会签文件的形式与公安机关制定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机制,规范不捕案件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一方面使监督工作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便于操作,确保监督工作日常化、规范化,防止出现随意监督、随意处理等情形。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不捕案件的执行、补充侦查和处理结果等关键点进行重点监督,全面掌握不捕案件信息,确保监督工作不留死角。建立程序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捕决定书后,在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于释放后三日内将执行回执、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类型通知检察机关。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对于补查难度较小的,建议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报捕;对于补查难度较大的,建议公安机关在两个月内重新报捕。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报捕的,要求公安机关每月书面反馈一次补查进展情况。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的,如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的,要求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三是建立介入侦查规范机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案件中,侦查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提出明确性、有针对性的补充侦查意见,明确补充侦查事项的侦查方向、证据指向,充分考虑证据是否灭失、是否具有可补充性及侦查条件,为公安机关准确、全面地收集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提供帮助,并根据补查难度设定补查时限,在短期内能补查取证的案件,要及时引导侦查,监督公安机关及时重新报捕;补查取证困难或经补查后证据仍达不到批捕条件的,要每两个月跟踪一次案件处理情况。对于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犯罪和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不捕案件,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原承办人要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帮助分析案情,提出侦查重点,明确侦查方向,确定收集、固定的证据种类,促使公安机关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和保全证据,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防止案件流失。同时,对于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的典型个案、类案在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在送公安机关的同时抄报送同级人大,在防止产生不良效果的同时增强监督实效。

四是建立案件动态跟踪机制。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行不捕案件登记跟踪机制。建立不捕案件电子登记表,由侦查监督部门内勤建立不捕案件跟踪监督台账,由侦查监督部门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对个案进行跟踪,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通知内勤进行录入登记。同时,内勤定期督促承办人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查、及时报捕、及时处理,防止出现久侦不诉、久侦不结的情形。

五是建立内部沟通衔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与驻所检察室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不不捕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决定的当日就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通知书》送达驻所检察室,如发现公安机关超期羁押、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的,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建立“信息报备”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将不捕的类型、理由告知公诉部门,并将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报备公诉部门,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公诉部门对照报备情况进行核对,避免公安机关随意处理案件、补充侦查不到位的情况发生。与控告申诉部门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制度,共同制定风险预案、防范措施,消除因不捕引起的不良影响。与反贪、反渎部门建立线索移交制度,对侦查监督部门在跟踪监督不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情形,及时是启动监督调查机制,并视情节将线索移交本院反贪、反渎部门,使侦查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投稿人: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胡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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