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刑事诉讼程序要“以审判为中心”;二是审判要“以庭审为中心”;三是审级关系要“以一审为中心”。 2016年以来,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以上三方面的含义”为抓手,全面推进和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建立了公检法联席会议常态化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是审判机关一家的事情,更多的办案思想的转变,证据意识的强化,还要落实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中。该院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公、检、法三部门的联席会议,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总结经验,为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
二、建立了“非法证据、带病证据案案排查”的长效机制。为了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大对非法证据、带病证据的排查力度,杜绝“带病证据上法庭”的被动庭审局面,2016年以来该院公诉部门要求所有办案人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新增一项内容,即是否有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和理由。通过在审查报告中明确对非法证据、带病证据的排除和审查,极大的树立了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减少了庭审中无谓的对抗,使得刑事案件的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三、建立了侦查人员出庭常态化机制。过去的庭审活动侦查人员几乎不需要出庭,即便有一些问题需要侦查人员说明情况,也都是以“纸质的情况说明”代替。由于情况说明仅仅是一份自述的书证,庭审时律师经常会提出异议,此时的公诉人因为并未参与侦查活动,往往扮演者替侦查人员解释或自圆其说的角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的证明效力。2016年以来,凡是庭审中或是审判人员在提前阅卷时提出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相关情况的,检察机关都会以书面的文书送达侦查机关要求其出庭。通过建立侦查人员出庭常态化机制,化解了过去公诉人代为陈述、自圆其说的尴尬,也有效提升了庭审效果,对法官建立内心确认也有极大的帮助。
四、将庭审活动作为业务学习、交流的主要阵地。俗话说“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庭审现场指控犯罪是公诉人业务水平的最高体现,也是公诉人工作集中展现的舞台。为加强干警的业务学习和实战能力,该院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干警的庭审观摩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侦查人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于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随时组织本院干警或邀请公安机关干警参与旁听案件审理。通过不断的旁听案件的审理,极大的调动了本院干警的自学意识,提高了指控犯罪的能力,也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程序意识、固定证据的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祝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