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控申科组织集中学习 规范国家赔偿法律文书使用
日期:2017-07-0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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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给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工作带来重大改变,单纯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变为同时履行监督职责的赔偿监督机关,单一的刑事赔偿业务基础上,增加了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和行政赔偿业务,适用法律上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工作方式上规定了协商程序,尊重赔偿请求人的意愿,重视释法说理。控申科针对日常国家赔偿实务中法律文书制作中出现的问题,专门组织全科干警对相关国家赔偿法律法规进行了集中学习,今后着重从三个方面规范国家赔偿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一是规范法律文书适用条件,确保规范标准使用。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附件印发的国家赔偿类法律文书制作文书,每个文书均要按照制作说明和格式规范制作审批,确保文书适用准确,规范操作。
二是规范法言法语使用,文字语言使用恰当。国家赔偿类文书在语言表述上,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做到主旨鲜明,重点突出,行文流畅,交代事项准确、具体,内容翔实。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对拘留赔偿、逮捕赔偿均作出调整,拘留赔偿适用违法归责原则,逮捕赔偿适用结果归责原则,法律文书中不得再出现“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批捕”、“错误羁押”的不规范说法。
三是注重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时围绕赔偿请求人的诉求进行,理由要充分有针对性;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时,证据说理要互相印证,事实要有证据来支撑;分析法律适用用语要严谨准确。对作出不予赔偿结论的法律文书,必须要说明不予赔偿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不能毫无理由地得出“不予支持”或“不予赔偿”的结论。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徐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