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而案件质量是检验审查批捕工作水平的标准。近年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改变以往“不捕率高就是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差”的传统思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案件质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领导重视,扎实练兵,固本强基。在检察长的亲自安排下,由案管办牵头成立了“案件质量督查组”,不仅每个月组织侦监、公诉、反贪等业务部门对全院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而且每周五定期组织业务科室干警进行为期半天的检察业务学习。检察长还提倡干警大力开展调查研究,经常性地对所办案件进行总结、归纳,找出经验做法,同时与他人多沟通,取长补短、相互促进。通过认真学习使办案人员掌握更详尽的法律及相关知识,做到熟练掌握、融会贯通,同时有针对性地提高了干警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练就了扎实的基本功。目前侦监科干警都能准确地把握逮捕条件,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社会危险性,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是改变“构罪即捕”的传统观念,减少社会对立面。长期以来“构罪即捕”的观念在司法机关根深蒂固,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忽视“有社会危险性”的审查认定,导致刑事案件批捕率过高,而捕后案件的轻刑率又偏高不下。为此西乡县检察院侦监科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克服以往“构罪即捕”、“不判无罪就不是错案”的办案理念,改变“依赖逮捕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传统做法,树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观,全面正确理解逮捕的三个条件,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尽量少用、慎用逮捕的强制措施,降低批捕率,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是转变证据认定思维,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意识。办案中,由以往只注重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转变为既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又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时,除提供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供社会危险性双向证明材料。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要坚决依法追捕,防止打击不力;对证据收集不全面,案件关键问题存在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或者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不捕决定,防止殃及无辜。
四是改变以往“一捕到底”的常规做法,动态监控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状态或者对刑事诉讼的妨碍程度是个动态的过程,对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案件以及有社会危险性依法批准逮捕的案件,持续对后续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实时监控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如若发现未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出现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有社会危险性的,我们及时同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符合条件的依法逮捕。
五是坚持“每人必问、有疑必核”的准则。对受理的每起报捕案件不论繁简都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范审查过程,坚持每案必须讯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一定要有监护人在场。对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供述前后不一致的案件,必须提前制定讯问提纲并留底备查。对有疑问的案件或讯问情况与侦查得来的证据不一致的,必须再次进行讯问核实,并认真与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交流核实,确保证据客观真实。(西乡检察院 穆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