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从严治检要求,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商南县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坚持抓早抓小、挺纪在前,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检。
确立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规则》强调,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盯住少数、管住多数,民主集中、程序规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原则,突出强调要坚持关口前移,挺纪在前,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之中,注重平时教育培养,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及时处理。
明确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方式。《规则》指出,对检察人员可以适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10种方式。对部门可以适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主题民主(组织)生活会、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等6种方式。同时,强调应当突出强化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坚持把监督触角向前延伸。
细化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情形。《规则》要求,对所有检察人员都要开展必要的廉政谈话,对新提拔任用等8类检察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对检察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5种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反映检察人员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且问题较少、情节简单的,可以进行函询。对检察人员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由主义倾向严重等7种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明晰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程序。《规则》规定,廉政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由相关领导或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或负责初核的部门提出建议,根据当事人的职务和岗位确定谈话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或负责初核的部门提出建议,根据当事人的职务和岗位确定批准权限;组织处理由政工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执纪情况提出建议;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设置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执行保障机制。《规则》要求,院党组应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于管党治党、从严治检的日常工作,不断强化领导、整合力量、健全机制。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高效完善的协作配合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完善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台账资料,定期对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则》强调,要把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胡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