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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四项举措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日期:2017-08-18 10:31  作者: 

 本网讯(通讯员:陈昱)2017年4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下发陕西省检查机关开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长安区检察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秦岭北麓生态环境展开治理。长安区检察院公诉科按照本院工作安排部署,发挥检察体制改革新动能,立足公诉职能,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四项措施保护秦岭生态。

一是采取员额检察官专人办理及联办等模式,投入优势办案资源确保证案件质量。对于重大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采取指定专人办案模式,让经验丰富的骨干检察官承办此类案件。对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采取检察官联办、协办模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集思广益,攻坚克难,保证案件诉得出去、判得下来。

二是改变坐班审查办案方式,主动出击全面掌握案件证据资料。年初,李文凯检察长对公诉科提出了“走出去办案”的要求,公诉科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破坏环境案件为切入点,采取多种形式落实领导要求。科室要求主办检察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必须实地踏勘,亲历案件现场,掌握案件原始资料,为案件的定罪量刑做充分准备。科室与部分公安分局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座谈及办案研讨,统一证据标准,提高案件质量。6月份,公诉科与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召开座谈会,就该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多宗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交流探讨,共同提高此类案件办案水平。7月,与公安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共建法制课堂,为办案民警开展相关刑事案件侦办讲座。

三是打破审查与侦查的界限,探索检警协同办案新模式。对于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积极提供案件侦查取证方向、取证标准等支持。对于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大案件,科室要求办案人在审查阶段发现问题后及时会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能在审查期限内补充完善的案件,不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与公安机关联合侦查取证,现场指导,对补侦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步审查,扩展案件审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检警工作模式,开拓新思路、新方法。

四是实行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院内信息共享,形成公诉民行、反渎三方联动效果。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科室要求办案人审查时发现涉及公益诉讼、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汇报科室领导,对于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三部门在办案平台实行资料共享,同步推进,通过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判决,收集、固定证据,为公益诉讼、失渎职案件查办打好基础,促进三方面工作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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