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手机的代价
日期:2017-08-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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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眉县人民检察院 赵敏卓)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意思是说,不要认为坏事很小就去做,不要认为好事很小就不去做。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往往就有一些人,用实际行动在不断的演绎着“恶小而为之”的丑态。
毛某,44岁,2017年1月14日早上8时左右,在眉县常兴镇开元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魏某睡觉时,盗走了魏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2312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经法院审判,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于某,36岁,2016年10月20日9时左右,于某同周某来到眉县首善镇二道巷一OPPO手机店,周某假装购买手机,于某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2100元的OPPO手机盗走,并在宝鸡地摊上卖掉,获利1000元。经法院审判,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张某,26岁,2015年9月4日凌晨5时左右,张某在眉县槐芽镇新星网吧上网期间,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50元。经法院审判,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是这些人不知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吗? 其实他们都知道,只是他们觉得有机可乘,有利可图,他们对“小恶”不以为然。所以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换来了刑罚,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不以为然,却给自己的人生涂上了污点,而这污点从此要背负一生,这就是“恶小而为之”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