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沙坡:追缴赃款未积极履行,依法建议不予减刑
日期:2017-09-0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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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依法建议对罪犯李某某不予提请减刑。
罪犯李某某,汉族,1969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 2014年5月19日因集资诈骗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已履行,追缴赃款228万元未履行。监狱认为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拟提请减刑五个月。
我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犯系“三类罪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年消费较高,且不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监狱对罪犯李某某不予提请减刑,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西安沙坡检察院 刘喜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