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曾友谊)多年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大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常态化、专业化,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员额检察官依法履行职权。
一、成立了专业化评查机构,配备了专门的员额检察官。
司改前,没有固定的专职评查员,每季度评查案件时,临时召集各业务科室的副科长组成评查小组参与案件评查,案件评查也就是走走过程,应付差事。司改后,检察长通过授权的方式,授予员额检察官部分决定性和程序性权力,员额检察官手中的权力大了,监督工作必须跟上。为了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该院专门成立了案件评查办公室,检察长任组长,配备两名有多年一线办案的员额检察官任专职评查员,负责日常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真查实评”,不走形式,以评促质,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二、结合本院实际,及时修订评查规则
案件质量评查要成为一杆“公平秤”,真正为案件质量保驾护航,统一科学、符合办案实际与需要的评查标准设计是必不可少的。省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评查标准虽然对全省的案件质量评查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但是该办法和标准是司改前制定的,已经不适用司改后案件质量评查的要求。该院结合司改精神及本院工作实际,对省市两级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评查标准进行了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察长带头参与案件评查。为树立案件评查工作的权威性和重要性,减少评查结果争议,加大对员额检察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监督,规定检察长必须亲自带头对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并且评查案件数不能少于总数的5%。截止2017年6月份,李文凯检察长已经带头评查各类案件 10 件。
二是加大案件评查的数量。司改前该院每年评查案件的数量为当年办结案件总数的5%,现在已经将评查的数量提升至所办结案件的20%,全方位无死角的覆盖到每个业务科室、每个员额检察官和不同类型案件。通过增加评查的数量,增大发现问题的几率,通过对所发现问题的分析、改正、总结,提升员额检察官的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提高总体办案质量。截止六月份共评查各类案件105件,同比去年增长了217%。其中侦监部门55件,公诉40件,反渎2件,反贪4件,民行2件,刑事执行检察科1件,控申1件。
三是突出重点评查的时效性。对撤销案件、不起诉、法院判无罪、不批准逮捕或者逮捕后撤销案件及撤回起诉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符合重点评查条件的,负责流程监控的人员立即通知评查员,由评查员通知办案人在十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员在五日内对该类案件采取一案一报告的形式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反馈给办案人。截止六月份重点评查案件34件,其中不批准逮捕案件 22 件,不诉案件12件。
四是案件质量等级中引入瑕疵等级。省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中将案件质量分为三个等级,即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案件。我院评查员发现合格案件的分数跨度太大,且很多案件得分应属合格案件,案件实体部分正确,但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且造成的影响比较大。长安区检察院评查办公室经过研究讨论,在省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三个等次的基础上,增加了瑕疵等次,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分为四个等次。截止六月份,共评查出三个瑕疵案件。
五是建立互动反馈流程。将评查结果反馈给承办人,承办案件的部门或者办案人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时,自接到评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填写《评查意见反馈表》,向评查办公室提出异议,评查办公室自接到办案部门、办案人的异议之日起,向检察长汇报,检察长十五日内组织检委会委员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对案件进行复查,形成最终的评查意见,书面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网下评查相结合
技术信息充分运用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倒逼规范化管理,为了提高评查效率,增强评查的透明度,减少评查员自身主观因素影响,长安区院自主研发了案件质量评查软件,将评查的案件录入评查系统,由评查员在网上对案件进行评查,系统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动进行扣分,最终得出所评案件的分数,根据分数确定案件的等级。此外,对重点评查的案件按照传统的评查方式,进行纸质评查。
四、充分运用评查结果,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效能
一是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反馈到相关业务科室和办案人,督促及时整改纠正。二是对普遍性、倾向性、类型化的问题,建立评查与调研互动机制。三是将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计入干警执法档案,纳入考核机制,作为干警评优进先的重要依据。四是案件评查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对因办案人主观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质量不高的或者在评查中发现办案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的司法责任。
2017年上半年所评查的案件质量总体来说比较好,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但是程序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文书写作、案卷装订等方面还不规范。
随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进一步推行,全院干警的规范司法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从重实体轻程序,重数量轻质量转变到实体程序并重,数量质量并重,促进了规范执法,全面提升了案件质量。截止目前为止,无一起错案、无一起超期羁押案、无一起安全事故发生。(曾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