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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超越的路上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松绑
日期:2017-09-13 16:32  作者: 
 

追赶超越的路上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松绑

中共石泉县委党校  陈长建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根本的因素,只有使每个人的能力、特长、潜能、创造性都发挥出来,生产力才能得到高度发展。现阶段,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强,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时对陕西提出“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改变我省是人才大省而不是人才强省的局面,必须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实现追赶超越的事业中来。

一.专业技术人才创业缺乏活力。

1.人才机制不顺。事业单位存在人事管理法规不够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事业单位人事出口不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执行监管乏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缓慢,未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等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存在到工作激励措施效果差,离岗创业,又觉得放弃“编制”很可惜的纠结心理。

2.政策波动影响。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停薪留职”,90年代后期,停薪留职制度被政策纠正。

本世纪初,部分地区推行全民创业政策,充许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不含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按照“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原则,借鉴外地“非禁即入”的做法,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与职权职务无关的第二职业。积极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提前退休或离岗自主创业,从事产业发展,科技承包。上述政策,执行到2014年时,在国家清理“吃空响”和清理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背景下,全民创业政策被纠正,参与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创业活动,个别即将创业成功的人士受政策波动影响,个人遭受严重损失。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迎来新机遇。

3.政策落实无力。国发〔2015〕32号文件下发各地后,上海,海南,江苏等地纷纷出台地方政策,对国发〔2015〕32号文件认真贯彻落实。但部分地区,仅出台了地方《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后,将该文件挂在网上,写在纸上,有的县区主要领导将此类文件阅后存档,未向县直部门及乡镇转发,更未认真贯彻落实,一些科研院所的贯彻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国家层面推进的创业政策因基层干部的思想顾虑和专业技术人员存在的等待观望思想,导致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政策在大部分地区未最终落实。

二.专业技术人才面临的困境。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受现行管理机制的约束,与追赶超越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阻力很大。

1. 政策执行有偏差。

部分地区的纪检监察部门认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吃财政饭的国家公职人员,应适用对公务员及领导干部的管理规定,严禁离职或在岗兼职创业。甚至对极个别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为进行管束,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2. 激励政策未到位。

    基本工资未明确。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出台过鼓励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停薪留职”下海创业的政策,这对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受政策波动的影响,加之创新创业的存在巨大的风险性,2015年国发〔2015〕32号文件对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没有规定原单位应支付工资。创业初期,一旦“停薪”,极有可能导致部分人员生活陷入困顿之中。

创业失败回头难。在就业压力较大的今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心离岗创业后不能再回到原单位或原岗位,担心“离岗即无岗”。

职称晋升有影响。虽然文件规定:“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目前这种职称评价制度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工作职称晋升都很难,文件的上述说法很难落实。

合法兼职受管束。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推进“三严三实”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时,为整肃纪律作风,制定一些特殊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能兼职。

成果转化缺动力。绝大多数科研人员由于受到体制机制的约束,科研人员研发的专利权大都归单位所有,即使科研成果得到转化,成果发明人可能也就得到几千块钱的奖励,这无疑会严重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大部分有创业创新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信心明显不足,存在等待观望思想,顾虑重重。国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政策执行力度不大,专业技术人才动力不足,浪费了人力资源和发展机遇。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松绑,激发人才活力。

要实现追赶超越的奋斗目标,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热情,需要加大改革力度,解除捆绑在专业技术人才身上的枷锁,为参与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1. 保障权利,坚持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本质上是合同关系,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聘用合同制有关规定,在职或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应通过与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对离岗创业人员,最大限度给予保留人事关系和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等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优惠,消除创新创业人员的顾虑,解除其后顾之忧,保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全力创新创业。

2. 堵塞漏洞,细化创业政策。

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或离职创业政策出台后,大部分地区推行时遇到的阻力很大,需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灵活机动的贯彻落实。但实施时应完善几个制度。

创业公开。无论是在职创业还是离岗创业,都应在单位公示,接受监督,如果不适合在职创业和离职创业,单位与创业者合同到期后,可变更合同内容,从而保证在职创业者和离职创业者接受单位的管理监督。吸取过去有些“停薪留职”人员,回到原工作岗位,无法胜任工作的教训,特别对离岗创业人员要坚持管理,定期培训、考核等,为三年后返回原单位上班打下基础。

申办程序。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进行书面申请,单位对申请人的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经营模式等内容审核后作出决定,然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既保障了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和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又防止“离岗不创业”甚至变相“吃空饷”的现象的发生。对离岗创业合同,要报人事管理部门的监管备案,监督离岗创业合同的履行。保证离岗创业者既是“单位人”,又是“社会人”。

强化考核。不管是在职创业还是离岗创业,都应依据创业申请书,创业协议,创业业绩进行考核,监督和激励创业者实实在在的进行创业,确保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对假借创业之名,而实无创业之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中止创业合同,召回原单位上班。

3. 鼓励参与,加大政策支持。

扩大参与创业者的范围。根据《人社部规〔2017〕4号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可见,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与创新创业。但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宜参与创新创业。

保障参与创业者的待遇。人社部规〔2017〕4号文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部分“双肩挑”人员可创业。在事业单位中,‘双肩挑’人才担任了行政职务,但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未变,因担任行政职务被严格管理,无法参与创业。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而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只有违反“国家规定”兼职取酬,才被禁止。因此,非参公事业单位单位的科级以下人员只要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允许在职创业,如离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为宜。

4. 加强督察,促进政策落地。

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说,为政不廉是腐败,为官不为也是变相腐败。“仕而废其事,罪也。”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各级地方干部要不动摇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督促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政策。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员构工作人应及时学习、全面掌握和准确运用新政策新精神,在信访举报办理、纪律审查、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过程中,凡是政策规定允许的行为,都应坚决支持。

5.排除干扰,保护合法兼职。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单位人员兼职取酬是被严格禁止的,非参公事业单位兼职取酬,是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的意见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有具体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国家没有禁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的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人社部规〔2017〕4号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总之,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既可以增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又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相结合,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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