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大数据的运用与智慧检务建设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科技发达,信息流通,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密切,生活也越来越方便,大数据就是这个高科技时代的产物。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孟建柱书记曾在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大数据已成为促进国家治理变革的基础性力量,司法机关要创造性的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政法工作智能化水平”。曹建明检察长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推进科技强检战略,向科技要检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以科技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规范化、现代化。本文拟从大数据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动作用、大数据的运用对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作用等方面来探索智慧检务建设。
一、大数据助推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对司法责任制改革都作了明确部署。高检院于2017年4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对相关工作做了进一步强调,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升级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技术的体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流转和共享的业务平台。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业务运行方式、监督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变化,这些都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密切相关。高检院组织力量,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研发单位对系统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这次修改完善是自2013年系统部署以来最大的一次结构性和功能性修改,涉及到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多方面内容,如将系统原来设定的“一人办一案”模式修改为可以支持“多人办一案”,以适应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变化,方便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办案,同时又对每个人的操作进行全程留痕。修改后的系统强化了案件分配功能,不仅能够适应各种复杂情况和特殊需要的案件分配,而且将分配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实现内部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制约。大数据的特点不仅是规模庞大,还在于它给我们多维度的视角,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产生和采集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深入挖掘数据蕴含的有效价值,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提供大数据支撑。大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的推动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发展和落实。
二、大数据的运用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随着电子检务工程的落地实施、全国144家“科技强检示范院”的不断建设,大数据应用已经初见端倪,高检院本级和各地大数据辅助决策系统相继实施;部分省级检察院积极规划大数据智能检索、类案推送、辅助定罪量刑、绩效管理等应用。随着大数据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为破解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办、“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新方法新途径,有利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大数据的运用促进检察工作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1、通过大数据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司法办案增效难,难在“信息壁垒”,如何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实现各政法单位间的信息流通和共享,提升司法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大数据的运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持。以贵州为例,贵州省院作为大数据实验区,运用大数据思维,将“条数据”转化为“块数据”,并与公安、法院实现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一次采集多次使用,一方采集,多方使用,实现案件网上流转和数据互通共享。
2、智能服务司法办案。贵州省院探索将证据标准体系嵌入业务流程之中,创建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为司法办案提供智能服务。该系统运用“实体识别”“数学建模”等大数据技术,通过绘制“犯罪构成知识”图谱,建立各罪名案件数学模型,为办案提供案件信息智能采集、“要素—证据”智能关联和风险预警、证据材料甄别等智能化服务。江苏省院将远程提审运用于办案实践中,办案人通过视频连接讯问犯罪嫌疑人,大大节省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3、信息化公开,提高服务水平。2017年1月高检院下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操作手册》要求通过微信平台向律师推送预约案件信息,律师通过上传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及时获取登陆账号和密码就能收到系统推送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极大的方便了律师办案,提高了检察机关律师接待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二)智能辅佐决策,提升管理水平
运用大数据思维,建立公开公正的考核体系,让数据说话,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公开公正的考核体系有利于更加客观的选拔人才,也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配,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更加需要运用大数据思维辅助科学决策。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重要时刻背后,北京于2014年启动的“检立方”,辅助决策平台的大数据思维的支撑,基于大数据基础上的人员考核是精准考核,数字可量化的考核。让数据更真实的把一个人的各项素质综合的呈现出来,不仅在员额制考核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任命职责岗位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监督数据报告等方面,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大大提升了人才队伍的管理水平。
(三)数字监管,提升监督能力
1、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运用大数据的手段实现监督的体系化、智能化、精细化。以深圳为例,深圳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案件监督平台,在办案中,承办人只用简单记录案件的侦查单位,侦查员、预审员的名字以及具体的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数据叠加,可以对他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分析,将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查逮捕工作有机结合,监督向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平台利用设置监督节点,提供规范、精细的引导,让干警在办案流程中,对办案质量和司法办案开展全过程监督,精准找出问题节点并进行动态分析。
2、上级监管,有效追责。在案件监督管理平台,通过整合、运行和展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和指标并对其进行分析,让数据说话,来发现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实现对检察官的监督目标。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了“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使办案检察官真正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但授权不是放任,运用大数据的手段,实现全程监控办案留痕,案件办理从侦查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最后到监狱执行都会全程留痕,哪一环节出现问题,上一级都可以通过后台查询确定责任人。
3、外部监督,规范办案。随着检务公开平台建设日渐完善,检察门户网站、12309举报平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得到广泛应用,以“两微一端”为代表的检察新媒体矩阵初步形成,检务公开、检察宣传和服务群众水平显著提升。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例,自2014年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正式上线,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从内网导入外网,用户可以自行登录网站查看案件信息,真正做到检务公开,在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也促进了外部监督,规范执法办案。
三、推进智慧检务建设
智慧检务是深化科技强检战略,保障、支撑、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的科技手段。曹建明检察长在2017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要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以电子检务工程建设为抓手,以大数据运用为引领,逐步实现与其他政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抓紧升级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建设智慧检务。”大数据的运用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带来重大改变,极大的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与大数据应用的深度融合,高检院提出了建设智慧检务的总体目标。从推进智能化办案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智能化检务公开体系等方面探索构建智慧检务,逐步实现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智能化。
(一)加快推进智能化办案体系。
通过建立人机结合的检察办案模式,让系统规范人的办案行为,确保办案程序正当,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升级完善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的司法办案平台,实行全程监督,数据实时上报。强化办案全过程的智能辅助应用,推进使用远程提审、智能语音、智能办公等智能化应用,提高办案效率。探索各部门业务条线的科技创新,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案件管理、诉讼监督等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加快推进信息化检务管理体系。高检院领导全国检察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检察院基础网络平台、系统运行平台、安全保密平台、运维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专线网络体系全面建成并不断优化,特别是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全面推动检察专网分级保护建设,建成完善的网络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和线路加密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信息化管理提供有效支持。按照电子检务工程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到2017年底以前,将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六大平台,形成以需求为主导、以业务为主线、以网络为基础、以应用为核心、以安全为保障的检察信息化综合体系,实现对检察工作全面全程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管理。
(三)加快推进智能化检务公开体系。推进人工智能在检务公开、检察宣传和服务中的应用。探索人机结合的智能化检务公开机制,实现检察可公开数据资源的智能辅助标识、分类筛选、智能屏蔽与风险评估,拓展检务公开范围。研发涉检舆情智能分析研判系统,建设智能化检察为民服务大厅,研究应用检务机器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的检察服务。探索检务公开、检察宣传、检察服务等工作中的智能辅助应用,全面提升检务公开和检察为民服务质效。(山阳县检察院 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