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杜耀春)“这名罪犯为什么每次减刑都能跟上趟?为什么管教干部和同号舍犯人都替该犯说好话?”这是10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在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庭审现场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带着这一“问题”和疑虑,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官就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职务犯刘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严格认真审查。罪犯刘某某,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捕前任汉中市南郑县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局长,南郑县城投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6月因受贿罪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3年10月12日被裁定减刑1年2个月,2015年12月16日被裁定减刑1年,2017年9月份该犯又被提请减刑8个月。在对该犯各项材料审查中发现: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生产车间担任总质检员岗位,严肃认真,敢于负责,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严控每一件成衣质量,表现突出,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和加分。另外,该犯发挥自身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优势,在担任分监区积委会(犯人自发组织的积极改造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建言献策,创新提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模式,在约束犯人言行、处理犯人之间各类小矛盾、小摩擦和小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被所里在监狱内部各分监区予以学习推广,该犯也被评为2016年度“所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200分。另外,调查中还发现该犯自进入省未管所服刑改造五年来,已经多次被评为“所改造积极分子”,在分级处遇、广场舞、诗歌朗诵、监狱报投稿等方面获得的奖励分值累计达到近200分。
至此,这一看起来有“问题”和疑虑减刑案件的迷雾被层层剥开。最后,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庭上一致表示:同意省未管所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提请意见。这一积极兑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做法,对旁听席上几十名在押人员起到了应有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