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沙坡:依法监督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日期:2017-10-19 15:11
作者:
本网讯(通讯员 杜耀春)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职务类罪犯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先后敦促郝某某等十多名罪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为国家追回赃款和罚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罪犯郝某某,男,汉族,原系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2012年9月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7年7月服刑监狱以该犯获得24个改造积极且符合减刑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6个月。经审查,派驻检察官和庭审法官均认为该犯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且年消费9790.59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7月28日该犯被裁定不予减刑。随后,派驻检察官多次找郝犯及其亲属谈话,明晰法理,打消其侥幸心理,敦促积极履行财产刑。该犯亲属也多次电话咨询减刑相关法律知识,8月初该犯亲属一次性把赃款127万元、没收财产20万元未缴清部分全部予以履行。9月16日,监狱重新以该犯获得27个改造积极且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8个月。目前,该犯减刑材料通过监狱层层把关和派驻检察机关严格审核后,已经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候审理和裁定。
沙坡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要求,严格把控和依法监督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大胆履职,严格执法,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彰显了检察权威,维护了公平正义,在监狱内产生了积极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