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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需取之有道
日期:2017-11-13 10:13  作者: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即我们常言所说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近年来,微商、代购等新名词风靡社会,这些新形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如果不合理运作也会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

近日,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案件中的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其手机登录自己注册的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发淫秽视频的照片、文字,并标注视频的价格,一个视频标价3元、5元、或者8元不等,然后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向其微信好友贩卖淫秽视频,获利二百多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经触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碑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使张某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在此,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朋友们,无论是仓促之间还是颠沛流离之时,都不能违背“仁道”这个原则,取财要慎重,千万不要走歪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李楠 马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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