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沙坡:不断提升减刑假释案件的“质效”
日期:2017-11-1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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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杜耀春 李鹏)西安市沙坡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按照“谁提请、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办案检察官依法规范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相关证据,进一步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核心条件和证明对象,是决定减刑、假释案件质量的关键因素。在刑罚执行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后,沙坡检察院要求办案检察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如果具有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考核计分高、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等情形,必须主动进行调查核实。另外,必须把罪犯计分考核审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审查、罪犯立功审查、罪犯年龄及病残情况审查、提请假释罪犯的特殊审查作为案件办理的五个模块。对于减刑、假释案件中需要进行分析判断的情形,如罪犯确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认定,以及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减刑从宽幅度或者假释是否从宽的考量等,作为案件办理的重点。
通过在提请阶段规范审查减刑假释案件证据,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同步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