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在基层检察业务的应用
内容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技术已应用到各行各业。检察机关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建设并以此为机提高干警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后台配置、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能。为检察业务工作提高参考,为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数据 ; 检察业务 ;应用
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时代,检察机关必须抓住机 遇、用好机遇,顺势而为,实现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努力为检察工作赢得主动、赢得未来。检察信息化工作已经走过了“数字检务”“网络检务”“信息检务”阶段,检察机关必须顺势而为,升级步入“智慧检务”阶段,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近年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科技强检”为突破口,引入“互联网+”理念,开拓创新,合力攻坚,全面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检察工作努力实现由传统检察向智慧检察的转型升级。
一、大数据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其一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间接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和办案水平不一致。但是,随着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这一现状得到了改变。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在数据资源库中没有了地域之分,西部地区可以借用东部地区的司法资源,有利于提升办案水平。改变了过去各地信息沟通不畅的状况。
其二大数据更加有利于促进司法规范。应用大数据技术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严格规范了案件办理的流程和时限问题。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的法律文书范本,规范了法律文书的制作,减少了文书制作的随意性,提高了文书的权威性。同时,应用大数据技术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使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实时地监控各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情况,规范了案件审讯的过程。
其三大数据更加有利于提升工作效能。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连接。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同级间的资料传输审批、共享等功能,均可以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节省了案件办理的时间,提高了办案工作效率。
二、检察机关大数据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正在影响着我们检察工作和个人生活,给我们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检察工作也概莫能外。但是作为基层检察院在应用大数据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缺乏专职人员、专业程度较低。
大数据既然是一种现代科学技术,就意味着需要专业知识来掌控,检察机关办案、服务群众等工作都需要检察大数据分析人才支撑协助。这就要求检察信息技术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性人才熟悉并会应用该项技术。但是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根本就没有信息技术部门,更谈不上专业型人才,检察技术工作都是由办公室人员兼职,因此造成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职责不明确,阻碍了检察技术工作的开展。
其次大数据是一个新概念新事物,但是基层检察院缺乏对此项技术工作的重视。既没有派人外出专门系统学习培训,又很少引进技术人才。只是被动的接受上级的少数视频讲座培训。多数干警缺乏适应信息化时代办案需要的技能,不能积极主动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办案新思维,不重视数据、尊重数据、不会利用数据发声,导致在检察工作关联数据信息中发现问题、分析趋势、策划解决方案,这一全新理念没有得到应用。
(二)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撑保障。
近年来,检察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推出了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等,将检察统计业务系统整合为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分系统,但随着检察体制改革的需要,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业务决策管理信息子系统”模块仍然闲置,需要对该子系统下的“检察官办案情况”等功能进行开发和投入应用,保证提供检察官工作业务数据,方便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办案情况进行考核和管理。
另外,检察机关技术保障能力跟上不工作需要。像检察统一业务系统升级等工作,不是造成统一业务系统应用中不能正常工作,就是在工作日进行升级影响基层办案工作,还有就是电子卷宗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经常不能使用,这些都需要上级院在检察技术保障中提高工作效率,多利用节假日进行升级和系统维护工作,尽量不要影响各个检察系统的正常办案开展。
(三)不能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难以发挥大数据的优势。
如果公安、检察、法院办案系统均各自为营,不能实现互联共享,法律监督的触角就不能实质性地延伸至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阶段。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因为检察机关不能在检察内网中共享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裁定,缺乏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作全面客观的综合性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也不能做到心中有底。另外,案件嫌疑人基本信息、案情、案件电子卷宗资料也不能实现共享共用,不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并且造成大量司法人力、财力的重复浪费。
三、对检察大数据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注重专业配备。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数据应用能力培训力度。进一步充实、引进专门人才,壮大检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培养一些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只有在思想认识层面深刻的认识到大数据是适应信息化时代办案要求的“钥匙”时,才能积极主动的去学习了解大数据,激发自身的学习主动性,从传统的办案思维尽快的切换到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办案新思维,确保尽快熟悉手中的“新武器”,树立大数据意识,学会运用大数据方式办案、办公。
(二)加大检察技术工作硬件和软件投资力度。
俗话说“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人员素质再好如果没有先进的科技硬件设备,大数据依然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无用武之地。因此,配备适应检察信息化需要的硬件设备、软件运用平台势在必行。检察机关要依托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不断开发检察官办案指标考核功能模块,加强对检察业务、检察人员办案情况的数据分析功能,为上级院和领导掌握检察工作情况,做出检察工作方针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持。
(三)建立数据基础平台,实现全方位信息共享。
检察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除了检察系统自身外,还应积极引入外部数据,实现与外部数据的对接,特别是注重积极推动公安、检察、法院办案系统的信息共享衔接。着力从推动抓好公检法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抓好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和数字化档案系统研发等方面入手,将大数据运用作为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形成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的强大合力和良性互动。牢固树立大融合、大共享、大应用思维,秉持开放心态,破除信息壁垒,构建跨类别、跨层级、跨单位的检察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形成大数据运用合力。
总之,大数据技术运用有助于检察工作的提升,对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工作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是大数据技术作为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的加速器并逐步推广应用到检察业务上,真正实现“数据—信息—知识”的转化,还需在应用推进中不断摸索、协调、创新。基层检察院在技术和理念上还需做到根本提升和转变。(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孟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