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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诈骗钱财 触犯法律终被判刑
日期:2018-01-11 16:35  作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他人现金50万元。近日,由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被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陈某系山阳县色河铺镇赵家垣村支部副书记。2015年12月,陈某在与刘某(陕西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某(陕西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聊天过程中谎称山阳县色河铺镇赵家垣村有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工程,且此工程其本人已经中标,并将事先伪造好的色河铺镇政府计划函及工程招标书让刘某、王某查看,承若将此安置点土建工程承包给该二人所在工程公司。2016年3月5日,陈某将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村委委托书及伪造的承包合同交于刘某,刘某信以为真,代表其公司与陈某签订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谎称需缴纳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刘某遂先后将人民币50万元打入陈某银行卡中。后经多方打听该村并无此工程,刘某、王某遂提出让陈某退还50万元保证金,该陈口头答应,却迟迟不退。刘某、王某于2017年7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鉴于陈某家属已向受害人退款20万元,并就剩余欠款与受害人达成担保协议,受害人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案发后陈某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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