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聚焦办案工作主责主业,刑事申诉办案工作整体态势良好,其中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现对近年来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办理数逐年上升。2018年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
件8人,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2019年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件1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7.5万元,2020年截至目前正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5件11人,拟发放国家司法救助9万元。统计发现,总体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数和救助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9年比2018年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数上升25%,救助人数上升46%,2020年截至目前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数比2019年全年办理数有所增加。
二、存在问题
1.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数和救助人数三年相比虽然呈上升趋势,但2018年至今所办理的11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均属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没有1件属于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等人员主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工作还存在被动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宣传力度还不够,该院虽办理了一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近亲属发放了一定数量的救助金,解决了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一时生活困难问题,但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宣传还不够,导致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影响力还不够。
2.内部配合方面: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由于案多压力大忙于办案,在检察环节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时没有及时告知需要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受害人主动申请司法救助几乎就没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又不掌握情况无法受理,本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就不多,致使有些案件已移送到法院才发现刑事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而检察机关已无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错过了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最佳时机。
3.外部沟通方面:平时与当地扶贫部门、民政、残联、党委政府等部门沟通与协调还不够,这也是导致司法救助案源不足的一个原因。
4.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进度缓慢。主要是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拨款环节程序复杂,导致救助金不能及时发放,本来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在起诉环节,由于国家司法救助金不能及时的发放,以至于刑事案件都已经移送到法院甚至有的案件已经做出了判决,国家司法救助金还未拨付到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进程,甚至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对策建议
1.要充认识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是一项民心工程,检察机关在助力三大攻坚战特别是在当前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时刻,更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融入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在帮助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贫困户、军人军属等重点人群的救助力度上狠下功夫,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做为核心重点工作来抓。
2.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典型重点司法救助案件的宣传力度,扩大司法救助工作的群众关注度和社会知晓面,提升检察机关为民形象,同时要主动出击,积极发现线索,内外联动,认真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3.加强内部协作与配合。要加强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继续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刻领会和理解要求的实质,让刑事检察部门一方面主动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移送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供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告知真正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积极主动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努力改变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被动局面,真正使刑事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形成合力,让真正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在检察环节得到及时的救助,及时为民排忧解难。
4.加强外部沟通与协作。要积极加强与本地扶贫部门、残联、民政部门、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与协作,发挥他们的部门优势,实行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互通情况,真正将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5.对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要进行总结,将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院勤汇报、多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快救助金拨付到位,力争用最短时间将救助资金发放到被救助人手中,传递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暖。(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张泰英 李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