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探究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田念民
检察信访工作是检察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受理群众控告申诉、处理信访问题的重要窗口,是人民群众了解检察职能及国家政策法律的一个重要渠道。笔者认为基层检察信访工作尚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结合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特点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利用信访平台,认真接待来信来访,办理信访案件,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保障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基层检察信访部门是检察机关前沿阵地,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关系着人民检察院的形象。检察信访工作如何,矛盾化解是否彻底,信访问题是否公正处理,群众能否满意,都要接受社会监督和检验,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纵观检察信访工作,有以下特点:一是信访问题广泛,业务庞杂;二是信访事项错综复杂,信访行为多样化;三是重点信访问题处理难度较大,重复访较多;四是信访矛盾集中,焦点突出。
二、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信访工作力量不足。由于检察机关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加强内设机构改革,基层检察院原承担信访工作的控申部门设立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其他业务部门整合为第三检察部,由第三检察部统一管理。12309服务中心实行线上线下,智能与人工平台双重接待工作,信访事务增多,管理多头化,内部事务交叉,力量分散,部门人员流动随意性大,不能集中人力处理信访事项。内部人员调配也不合理,多数基层检察信访工作人员较少,有的地方2至3人,甚至1人。在个别地方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片面观点,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对信访工作的性质、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明确,把信访工作当成软任务,不能与其他检察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上,也未能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加以解决,没有把信访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去抓。
(二)检察信访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理信访问题困难较多。尤其在办理申诉和立案监督案件方面,法律依据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未对申请主体、法律时效、办理程序、案件终结明确规定,办案人员无法把握,处理结果也难以答复,导致信访人无休止控告,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社会负面效应较大。如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后的答复依据是什么?维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后,信访人不服能否在原检察院继续申请立案监督,上级检察机关能否再批转原检察信访部门办理,上一级检察机关接到信访人不服下级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答复意见,上级检察机关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终结此类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均无明确规定。
(三)首办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缺乏跟踪监督。多年来检察机关实行信访首办责任制度,力求把信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强化信访责任落实,促进问题解决,矛盾及时化解。但是,首办责任制度未能明确规定谁是信访案件直接责任人,谁对信访案件负主责,检察信访部门与业务部门责任如何划分,相关业务部门首办案件办理程序、任务、具体职责是什么,怎样相互配合,对于移送案件又如何加强监督和制约。由于首办责任制度无法执行,使一些移送案件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责任难以落实,有的存在脱节现象,特别是个别案件,业务部门未能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给答复造成困难,相互制约流于形式,这一切都将影响信访工作效率。
(四)检察信访职责宽范,诉访分离难度较大。检察信访部门统一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信访案件进行登记、受理审查、转办、自查、催办、回复答复。既有12309服务中心热线和网络接访,还有对外窗口平台接访,信访职责包括接案件分流、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信访稳控、法制宣传、申诉及赔偿等控申案件办理、公开听证以及收集反馈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等。业务范围较广,涉及信访事项职责宽范。由于有些职责不够明确,规定不具体,导致少数信访问题无法处理。特别是有些信访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素质较低,反映问题诉求不确定,有些属于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案件,需要走诉讼程序,信访人反复找检察院,误认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任何问题都可以监督,可以处理,还有的属于政策方面问题也不断找检察院,要求处理,诉访混合,难以分离,而且要不断向信访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答疑解惑,指出问题解决办法,直到信访人满意。这一切增加了检察信访工作量,从检察信访职责上讲,由于业务广,规定不明确,有些问题处理比较困难。
(五)信访机制未健全,工作合力不够。群众信访问题既是检察信访部门的职责,也是全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既要明确分工,也要互相配合,不仅内部协作,还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但是,有的基层检察院尚未建立对内对外信访工作机制,工作主动性、能动性较差,缺乏对信访工作机制的深入研究,对有些疑难信访、缠访闹访,公检法缺乏沟通联络,很少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群众信访问题。内部业务部门对信访问题也重视不够,认为是信访部门工作,有的推诿扯皮,如刑检部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应当告知的却不告知,应当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却不及时移送。甚至有的信访案件移送业务部门后石沉大海,没有回音。有些地方接访也不规范,对重大疑难信访包抓不够,主体责任未落实,没有形成信访工作合力。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修订完善检察信访工作法律法规,为处理信访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立法部门和高检院应深入基层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研究,结合检察信访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法规,特别是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立案监督有关案件从受理、移送、审查、答复等办理程序规定予以明确细化,同时明确规定申请主体范围、申请时效以及信访案件终结的相关法律程序等。高检察院适时修改《信访工作指南》、《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相关规定,为接待来信来访打下坚实基础,使基层检察院处理信访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切实落实首办责任制,夯实信访责任。基层检察机关按照高检察院首办责任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责任制度,从案件受理、批转、办理、终结、答复、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到信访稳控,层层压实责任,尤其是案件首办、主办和领导包抓责任,明确第一责任人以及监督主体责任,把信访问题处理细化到人,使信访工作环环相扣,既形成合力,又落实责任,形成完整的责任链。同时,在首办责任制度上形成一整套信访制度,并不断修订完善,促进工作规范化,以适应新形势信访工作需要。着重抓好落实岗位责任制、检察长接访、信访情况反映、重大信访案件请示报告和查办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强化约束,切实克服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和官僚主义作风。
(三)健全信访机制,形成信访工作合力。基层检察院根据部门实际,不断加强信访工作探讨和研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内部配合机制。从案件受理、移送到反馈等,建立完整的处理程序,与相关制度相结合,与信访责任相结合,尤其加强与刑检等业务部门的协作,使信访案件依法办理、按章操作、有条不紊。二是建立外部协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信联办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疑难信访案件进行研究,寻求解决办法,明确各自职责。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强化信息互通,工作配合,思路清晰,责任到位。三是完善信访案件跟踪督办机制。信访部门对分流案件实行网上数据化管理,至始至终,负责催办、督办,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防止处理不及时,引发上访事件发生。四是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案件比较复杂,经手部门多、人员多,有的既涉及政策又涉及法律,难以理顺,处理困难,尤其处理疑难信访,应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人大的支持,决不可单枪匹马、孤军作战,上下一条心,齐心协力扭成一股绳,注重释法说理、宣讲法律、讲明政策,能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解决,必须采用法律手段的,严格依法办事。
(四)强化机构改革,提高信访问题处理能力。高检院针对基层实际,顺应司法改革要求,加强基层信访部门改革,应当把12309服务中心从第三检察部单列出来,单独设立信访机构,实行线上线下双重服务,以解决头绪多、工作被动、管理混乱状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信访职责,优化职责范围,精细业务内容,明确岗位目标,严格工作流程。各级检察机关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人员配备上保证工作任务需要,信访干部应当有强烈的政治感和事业心,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领导干部注重发现人才,及时把业务能力强、政治过硬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充实到信访部门,建立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干部队伍。同时注重加强对检察信访队伍政治水平、法律政策、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五)加大矛盾化解力度,依法打击非法上访人员。基层检察信访部门对重点信访人员登记造册,跟踪回访,尤其是涉检信访人员,不定期排查,及时化解矛盾,做好思想工作,特别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村居会联络,共同搞好稳控,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上级检察机关应关心支持基层信访工作,对疑难上访依法从快处理,该终结的及时终结,决不能让信访人员缠访闹访、无理上访,上下级信息互通,保持一致,对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敲诈、辱骂、妨害公务等非法上访人员坚决依法打击,决不手软,采取有力措施,维护信访秩序,确保基层检察信访工作为社会大局稳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