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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短暂遗忘物品该如何定性
日期:2021-07-30 15:28  作者:张红艳 

藏匿短暂遗忘物品该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赵四在某镇集市上摆摊卖衣服,并以驾驶的一辆箱车为顾客提供临时试衣间。王五因试穿牛仔裤不便,就将手机放在临时试衣间箱车车内支架上,试穿结束后,王五的丈夫周七结完账离开回家,回家途中,约步行了4分钟左右,王五发现其手机不见了,夫妻二人便返回摊贩赵四处,询问是否看见其手机,赵四声称没有看见,王五便前去临时试衣间箱车内寻找,寻找无果后报警。警方赶到后,通过一系列侦查措施,在赵四驾驶的箱车驾驶室内脚垫下发现王五手机,手机已被赵四拔卡、关机,并将手机外壳和卡一并扔掉。

【分歧意见】该案中,被短暂遗忘的手机处于什么样的事实状态?赵四藏匿王五手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五手机属于遗忘物,赵四藏匿手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列举了两种情形,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委托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则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王五手机非基于所有权人王五自愿而脱离王五的占有,属遗忘物,故赵四将该部手机拔卡、关机、藏匿等行为属于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故赵四在本案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五手机不属于遗忘物,该部手机虽然被短暂遗忘,但是时间间隔较短,且王五对于该部手机仍处于实际占有的状态,故赵四藏匿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即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本案中王五手机虽然被遗忘于赵四箱车支架上,但是距离王五返回寻找仅间隔4分钟,仍处于王五实际控制范围内,系王五占有,赵四拔卡、关机、藏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本案的焦点在于赵四藏匿该部手机是否属于遗忘物。遗忘物的法律定义是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而脱离权利人的占有,即遗忘物遗忘的地点往往不固定,可能是公共场所,也可能是某一个具体的地点,遗忘人自己是无意识的,事后也很难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忘发生的准确地点。本案中,该部手机所有人王五为了试衣方便,有意思的将手机暂时放在试衣间箱车内支架上,只是临时放置,并未对手机的占有、所有做出任何处分行为,回家途中,发现手机不见了,第一时间返回箱车寻找,间隔时间很短,很显然其没有对手机失去实际占有,故该部手机虽然被短暂遗忘,但在本案中不能按照遗忘物处理。

第二、赵四藏匿手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王五手机虽然被短暂忘记,但根据本案案情,该部手机不属于遗忘物,仅仅是王五的疏忽大意导致短暂的忘记,且前后间隔仅4分钟,故王五对该部手机没有丧失占有,王五依旧对该部手机处于占有状态,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物品,故该部手机也不能成为赵四侵占的对象,赵四藏匿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第三、赵四藏匿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没有破坏他人的占有。而盗窃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破坏了他人的占有。本案中,该部手机不属于遗忘物,王五的短暂遗忘不影响其对手机的实际占有,赵四将王五手机拔卡、关机等一系列藏匿行为已经破坏了王五对手机的实际占有,故赵四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手机不属于遗忘物,短暂忘记不影响王五的实际占有,赵四藏匿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张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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