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建设几点思考
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法定机构,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水平和发展。但在具体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运行往往存在人员构成专业化不高,议事程序化、规范化不足等问题,需要不断建立健全检委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议事决事流程,进一步加强检委会规范化建设。
一是检委会办事机构不专业。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办事机构由院办公室或法律政策研究室兼职,部分基层检察院即使设立了检委会办事机构,但职能并非专一。同时,检委会委员大多是兼职,一般只对本职业务工作相对精通,对检委会研究案件缺乏深入研究。
二是检委会议事制度不完善。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会议程序不完善,尚未建立完善制度,召开检委会往往是“临时动议”。
三是检委会决策功能单一,讨论案件多,审议事项少,讨论案件范围不确定。在议事规则中,对于案件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由于没有直接接触案件,又不能从汇报中得到详细情况,造成检委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居多,限制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造成只对有争议案件提请上会研究处理。
四是检委会发挥指导作用不够。业务指导监督是检委会的重要职能之一,但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忙于研究案件,在指导学习法律法规、最新立法、指导性案例、“两高”解释等方面指导作用发挥有些欠缺。
五是业务部门决议反馈不及时。检委会办事机构将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作出后,承办人未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委会,系统结束流程滞后,工作存在被动性。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几点建议。
1.明确事项范围,严把审核关口。在启动检委会讨论事项的程序方面,对提交检委会讨论事项进行明确界定,不属于检委会研究的事项不能提交,不能启动检委会议事程序,避免一些应由承办人和主管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进入到检委会流程,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应限于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以充分发挥检委会审议业务制度、重大专项工作、重大工作部署等重大事项的职能作用。
2.做到专人专职,强化部门协调。确定具体办公人员,专门负责协调沟通、服务保障等工作,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在检委会日常工作中,不仅高效完成组织安排会议、服务保障等工作,更充分发挥会前审核、会后监督的职能,同时,讨论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加强法律理论依据的汇集整理和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上会案件和事项的一般性规律等问题的总结研究,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理论保障,有效促进检委会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3.加强议题审查,严把程序关口。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养成会前上报议题材料和通过业务系统及时移送材料的习惯,对承办部门提交的议题材料进一步加大程序性审查力度,并根据议题的具体类型审查是否符合上会条件、议题报告的文字、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规范。对于不符合上会条件的及时向检察长予以反馈,对议题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及时向承办部门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督促其改进。同时,全面规范网上运行检委会工作流程,确保各项上会议题的程序性审查工作质量。
4.实行一案一督办,确保高效执行。进一步加大检委会决定决议执行反馈的督办力度,通过定期抽查、评比、通报等形式加强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督办,并在年中、年末汇总分析后,形成督办报告向检委会予以反馈,使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工作从被动接受,逐步向自觉化、主动化、标准化转变,确保检委会决定决议及时、有效执行,维护检委会的权威。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韩俊英 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