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一起案件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日期:2022-04-22 16:21
作者:隆悦 郭娟娟
在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提出“国之大者”两周年之际,4月2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9个有关秦岭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孔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其中。该案当事人孔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秦岭重点保护区、旬河湿地内成片滥伐柳树,严重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在追究孔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原木价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孔某某主动足额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
2021年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秦岭生态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最严法治观”、“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等理念,加大刑事、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守护秦岭绿水青山。
下一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以实际行动践行“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秦岭生态环境案件;二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办案力度,维护好辖区秦岭生态;三是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加强内部协作配合,扎实开展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四是加强法治宣传,讲好共护巍巍秦岭检察履职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