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S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职能的特色和优势,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乡村振兴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强化运用衔接工作机制,补齐工作短板,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质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对S院近年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情况进行梳理,简要谈一下自己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工作更好开展。
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情况
近三年以来,S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6件26人,发放救助金30万元。其中,救助建档立卡脱贫户7人,残疾人5人,退役军人1人,救助未成年人6人,农村困难妇女7人。从案件类型看,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被侵害案件居多,其他类案件极少数;从线索来源来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自行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共15件,相对较多,占比约57.7%;村(社区)“双进”联络员发现的线索3件,占比约11.5%;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线索8件,占比约30.8%(其中检察机关内部移送6件,占比23.1%,社会职能部门移送2件,占比7.7%)。
(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采取的措施
一是组织领导有力。S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院党组专门部署研究相关工作,为切实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工作提供坚强的保障。近年来,S院强化担当意识和救助职责,形成了分管领导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救急救困。在具体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控申条线部门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确保案件办理取得了实质性效果。
二是注重提升办案质量。定期分析办案成效,注重在办案中挖掘案件价值,积极培育典型案例,打造精品案例,逐级向最高检报送,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同时,该院在办案中,实施案件清单化管理、细化分解司法救助办案任务,坚持“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办案团队模式,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检察院内部各部门司法救助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及检察机关和行政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强化线索审核,确保司法救助线索质量,促成司法救助线索向成案率转化,有效保障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质量。
三是用好用活制度机制。该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同时,将国家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工作相结合,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规定,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与县妇联等7个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实施办法》,推动落实被救助妇女群体得到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四是聚焦重点群体开展救助。根据最高检的工作安排,持续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将救助重点集中在六类特殊人群,不断延伸救助对象种类,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细化对司法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规范对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对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施仔细甄别、强化调查取证关键证据,切实查明困难原因,完善好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管理。一方面,加强对建档立卡脱贫户群体开展救助,针对这类群体,办案团队提前联系地方政府,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向政法委员了解案件当事人有关家庭情况,做好前期案情了解,努力提高司法救助的实效。同时,聚焦未成年人群体开展救助,注重做好保密工作,除通过资金救助外,还及时和家长沟通,联系教育部门,为救助的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教育学习环境。确保未成成年人健康成长。另一方面,聚焦困难妇女群体、残障群体、军人军属群体开展救助。严格按照“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实施办法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联合救助、多元救助提升救助质效。
-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工作中,通过与县妇联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依托司法救助及社会治理监督模型等方法,办理司法救助类案件质效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对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目标,当前办理司法救助类案件还存在线索获取难的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移送的司法救助类线索主动性不够,协同开展社会救助案件少,救助比例不高。比如近三年,S县检察机关通过社会职能部门移送的司法救助类线索仅有2件,妇联、民政等部门本身承担着大量不同群体的社会救急救困职责,同时,因为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成案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而社会职能部门就相对要容易的多,造成社会职能部门主动发现并移送线索积极性不高,难以促成司法救助线索向检察机关传递。
二是衔接机制运行不够顺畅。检察机关与相关社会职能部门沟通联系欠缺,使得检察机关与其他社会职能部门在案件线索移送方面出现不知移送、不愿移送等现象,即便是会签了机制的妇联、民政等部门也未主动提供有效线索,检察机关只能被动的通过系统内部找线索。如S院虽然与县妇联等7个相关职能部门会签了机制性文件,从衔接机制方面为司法救助提供了依据,但实际发挥的作用效果却并不明显,也是造成司法救助线索少的重要客观原因。
三是国家司法救助线索来源渠道单一。大多数是根据自己办案系统跟踪发现,且多是从已办结的未认罪认罚、被害人未谅解的案件中发现的,线索成案难度加大。近三年,S县检察机关共办理司法救助类案件共26件,其中仅仅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自行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就有15件,都是在自己办案时,在案件系统跟踪发现,另外有6件是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这些线索挖掘范围仅仅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只能被动的等着有了相关案件,有了司法救助类线索才去审核线索能否成案,能动履职司法救助职能的主动性难以发挥。
通过对近几年办案数据梳理,我们发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司法救助重视程度不高,对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的认识存在不足,片面的认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只是检察机关职责内的事,社会救助对于一些职能部门不属于他们的主责主业范围内,也忽视了联合救助对于当事人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二是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真正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造成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之间存在“数据壁垒”,相关职能部门收集和掌握的数据材料多数情况下只限于本系统范围内使用,使得检察机关和职能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三是虽然建立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但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使得有关部门能为而不为。
- 三、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对有关司法救助类政策、法规的学习。检察机关和相关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现有政策互通互学,促进跨部门之间业务融合,增强对司法救助案件的了解。尤其是检察机关作为办案的主体,在参与有关司法救助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人员同堂参与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凝聚共识,促进形成救助合力。
二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增强开展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积极性。在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和落实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中,针对线索发现、线索移送、案件办理、联合回访等有关工作,同步建立对职能部门正向激励考评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的能动性。
三是畅通检察机关和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内部协作和外部沟通,扩大有效数据来源,建立司法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相关线索共享。同时,依托省检察院司法救助及社会治理监督模型,通过引入内外部关联系统,比如综合运用乡村振兴部门防返贫监测系统及检察机关信访2.0系统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打通数据壁垒,导入关联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及碰撞,发现大概率能够成案的司法救助线索,从而提高司法救助案件质效,提升救助质量,实现大数据模型助力因案致贫的当事人脱贫解困,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法治力量。(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李保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