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管理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问题及对策
张泰英 惠施珂
案件管理部门在成立时,高检院为其赋予的基本职能有四项,分别为: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这四项基本职能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四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从而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只有这四项职能共同发挥,才能实现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时的初衷,完成其使命。
2019 年12月30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其作用主要体现规范司法行为,服务办案活动,辅助领导决策和促进公开透明,目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决策并列,形成引领民族复兴和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布局,检察机关必须以党中央最新要求为统领,推动检察工作不断提升标准、创造特色。所以,开展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促进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做好检察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司法改革体制下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人员配备普遍不足,与工作强度不相适应
从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来看,目前业务类别就有十小类:受理、审核案件并录入系统、送案审核、扫描、上传外来文书、流程监控、电子卷宗的制作与管理、涉案财物统一保存、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数据统计及分析研判、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因每项工作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就使得在程序繁杂、工作标准高、案管人员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内部监督职能的实现远未达到标准。
(二)案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案件管理部门几乎囊括了检察工作的所有业务,覆盖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但是案管部门的干警往往没有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在案件质量评查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中无法高质量的完成工作,导致监督的底气不足。
(三)案件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仍需要继续完善
案件管理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总体上来说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个别新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工作怎么开展需要在没有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自行摸索,而滞后下发的文件大多是全国各基层院案管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总结,很容易导致出现偏差和错误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实践工作中,基层院在理解高检院案件管理工作改革的目的和政策上,难免贯彻落实中存在偏差,不同地区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发挥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四)职能属性边缘化,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不顺畅
以流程监控工作为例:按照流程监控的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办案部门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查封涉案财物不符合规定、法律文书使用不当、侵害当事人辩护人权益、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他违法办案情形。这种监督程序设计既包含程序内容,也包含部分实体内容,而案件管理部门无法做到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实体进行深入审查,实体性监督也无从谈起。在接受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发现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瑕疵或错误,案管部门也不能对其直接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文书,只能依附于各业务部门制发相关法律文书建议其纠正整改,这也造成了案件管理监督工作刚性不够。
二、提升案件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及业务属性
案件管理最初的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谋”,随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多年发展,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定位越来越清晰,对案件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形成对检察权的有效制约越来越迫切,因此应突出监督职能,将职能定位调整为“监督、管理、参谋、服务”,更有利于凸显主责主业。监督的对象是不规范的司法行为,重在对检察权行使形成有效监督制约。管理的对象是案件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影响办案质效的各种问题。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通过对业务的统筹,对不规范行为进行“体检”,自动阻却案件瑕疵和司法滥权风险,实现内部监督,促进检察人员依法、正确、优质、高效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二)增加人员配置,加强素质能力建设。
要根据以案定额和以岗定额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配置案管部门员额检察官和辅助人员,选拔调配高素质业务骨干充实案管队伍,着力解决案管部门事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要积极探索购买社会化服务、配备一定数量聘用制书记员等方式,努力把案管部门正式干警从事务性工作解放出来,使之能够集中精力聚焦主责主业,更好 发挥作用。同时要加强案管人员的培训,可以通过集中培训、网络教学、上下交流锻炼、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案管人员综合思维能力、业务监管能 力、业务分析写作能力,加快培养一批案件管理专业人才。
(三)完善入额遴选机制,适当提高案管部门的员额比例。
在明确案管部门业务属性的基础上,对检察官员额配备问题出台指导意见,适当 提高案管部门员额比例,要明确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态势分析等岗位应当配备业务能力强的专职检察官。在员额检察官遴选上与其他业务部门一视同仁,专门设置案管业务模块,将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态势分析纳入入额遴选考试范 围,将案管业务与其他办案业务同等入选,实现术业有专攻,解决案管人员的前途之困和后顾之忧。
(四)强化机制建设,确保监督实效。
一是全面强化办案流程监控。要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加强对执法办案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和防控。要突出监控重点,加强对重点部门、 重点问题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强制措施使用、诉讼权利保障、办案责任制要求落实以及公益诉讼等新增业务的监督。注重监督效果,继续坚持定期通报制度,跟踪督 促整改情况,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二是全面深化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既是检验办案质量的“试金石”,也是约束司法行为的“紧箍咒”。要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主导作用,推动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保证常规抽查、 重点评查、专项评查按规定开展。要突出评查重点,重点评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大 程序、实体问题特别是办案效果问题,促进执法办案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升评查质量,对照评查标准,逐项检查是否存在问题,坚决防止评查走过场现象,对于评查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应当提出纠正、补正、补救意见而未提出的,严肃问责追责。改进评查方式,坚持网上评查为主、网下评查为辅,实行定性评价、整体评价为主机制。要深化评查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督办、通报等机制,督促办案部门对评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开展讲评培训,协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