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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日期:2024-07-01 09:13  作者: 

近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纠纷申请监督案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用工期间社会保险而发生争议,该争议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后,劳动者依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却被告知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权,不属于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主管范围,驳回了劳动者的执行申请。现实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问题而引发的争议问题较为普遍。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明确,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最高院在案例的说理部分,将社会保险争议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已开户),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而发生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和税务部门(社保稽查)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故此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开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也即是上述《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最高院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了《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社会保险”的范围,即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或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检察官提醒: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先行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补缴。但现实困境是,劳动监察部门一般只处理在职劳动者的投诉,对于离职后的投诉补缴,通常不予处理。社会保险作为关乎个人生存生活的保障事业,理应在立法层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黄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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