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数据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一场经济变革,也是一场国家治理的变革”,“大数据正有力地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正日益成为社会管理的驱动力、政府治理的‘幕僚高参’”。大数据时代下,法治建设离不开对数据的应用与把握,而数字检察可谓是将数字技术与司法实践结合的典型例证。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大数据模型在数字检察发展中如何借助其高效、准确地辅助检察办案日常,从而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拓宽监督线索发现渠道,促进检察工作的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
数字检察的“技术”层面能够通过“搜索—整合—生成”的模式来达成,在数据“暴力美学”的加成下升级为“艺术”的表达,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把检察一体化履职的特质与融合履职的叠加聚合效应有机统一起来,以“数据→大数据→数字技术→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递进式驱动关系为发展。
(一)做优刑事检察。大数据模型可应用于刑事案件审查环节,其优势在于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冗长文本进行精简提炼,形成概括性描述,有助于迅速把握案件核心事实,并通过自动回溯生成可视化图表,直观展示案件发展脉络。一是对案件中涉及的人名、地名、时间等关键信息进行识别,并进一步拓展至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情绪等细节,自动生成要素式讯问提纲,提升审查效率,为全面了解案情提供有力支持。二是进行情感分析,包括正向情感、反向情感等,为案件审查提供多角度参考,通过关联类案,直接完成证据分析,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实现全自动决策,减轻检察官工作负担。三是设定优秀法律文书为行文风格模板,自动对其他法律文书进行检校,确保法律文书规范性,制定办案计划,生成风险评估,并实时跟踪办案进度,自动校准节点,确保检察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二)做强民事检察。传统民事检察在监督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往往局限于单一案件的讨论与处理。民法典的体系化实施为民事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民事检察工作的类型化监督提供了全面的新机遇。一方面,大数据模型凭借其卓越的学习能力,能够有效拆解民事相关法律法规,提炼关键要素。根据监督要点,在海量民事裁判文书中进行精准筛查,深入剖析上下文,与民事诉讼活动或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有效对比,通过不断优化反馈训练,从而解决“线索发现难”的瓶颈问题,推动实现精准化、系统化的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民事法律法规传播层级,将传统的层级式传播模式转变为点对点的直接宣传方式,显著提升普法教育的效能。
(三)做实行政检察。行政检察应秉持“穿透式”监督理念,通过构建包括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内的“四层穿透”监督体系,实现从个案到类案的深度穿透,切实提升监督效果。具体而言,一是完善行政行为的分类与数据化处理,借助专业标注人员的力量,深入提炼各类违法行为的核心特征,从而建立起一套精准的违法行为模型。二是实现对行政行为与违法模型匹配度的实时分析,快速识别并推送疑似违法行为信息,提高行政检察的智能化水平。三是对相似行政违法行为的整理与分析,为深化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推动行政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
(四)做好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大数据模型的运用集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之精华,既拓宽了线索的发现渠道,又有助于线索进行深入的分析研判,且符合场景化建设的核心要素。一方面充分利用相关平台数据,如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的遥感卫生数据等,构成监测数据智能化收集、尽快传送、自动预测的监控预报平台,实时提供公益诉讼数据资源浏览、查询、更新、下载、备份等功能。另一方面则凭借其丰富的知识库,能够涵盖各个领域的知识,并对数据进行碰撞和研判,通过利用大数据模型的场景建构功能,我们可以再造受损害情况,全景化重现事件发生时的历史条件、自然景观、人物关系和社会矛盾等关键要素,办案人员可以“数字人”的身份进入其中,提升案件办理的亲历性。
大数据模型拉开了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序幕,其凭借自身的类人性和高智能性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便捷,同时,潜在地冲击现有规则。它魅力无穷,却不是潘多拉魔盒,在诞生之初便携带便利人类的使命,人类需要做的不是简单地将魔法之盒牢牢锁住,如何对其正确地开发与利用,决定权仍然掌握在人类的手中。回到本文数字检察这一命题,我们应当顺应数字时代的变革浪潮,积极探索检察数字化的新思路与新方法,将数字思维融入检察工作当中,同时还要深度强化司法数据库,利用好现有数据,进一步发挥大数据在检察监督中的作用。(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