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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日期:2024-07-19 10:12  作者:张晗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更应承担更多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法律监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按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融入到检察各项事业之中,把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好,提高公民的安全感。

一、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促进平安建设的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对刑事案件的批准建捕和提起公诉职责,对有组织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等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稳、准、狠、快”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二、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过失犯和主观思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及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真正做到保障司法公正,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同时,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从而促进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构建。

 三、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标尺,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没有司法公正,就谈不上社会和谐,司法公正不仅仅表现在刑事案件判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还要通过占案件大部分比例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正确判决来体现。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主体,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不逃脱惩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实现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

四、从稳定大局出发,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稳定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如土地承包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破产、职工下岗等均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上访事件也在发生,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在不断加大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预防和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强控告申诉刑事赔偿、民事检察工作,检察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果,在日常工作中,要热情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及时认真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全力做好各类涉检信访案件的调处工作,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发现和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办结,要让人民群众看到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决心和形象,只有着力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功夫,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防止影响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在检察环节积累和激化,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

五、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努力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是全党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社会治安稳定问题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我们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任务还很艰巨,与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积极与党委,政府、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联合,开展治理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专项整治活动和处理因民事纠纷等酸成的群体事件,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慎重处理,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同时,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适应性,对社会中普遍存的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不断探素参与综合治理的新思路、新方式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上级机关提出有价值、有质量的对策及建议,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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